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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食盐、工业盐价格

  • 时间:2017-02-01 1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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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物价局苏价综[2002]214号)第二条:定价范围为全省盐业销售企业,民爆器材经营企业。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由省物价局制定,销售价格省定管理办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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