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6132号建议的答复
刘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培育市场化商事调解组织,推动我市商事调解落地见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商事调解工作现状
我市高度重视发挥商事调解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积极推动商事调解组织建设。2024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协于联合赴浙江杭州、江苏苏州等地考察学习市场化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工作;2025年2月,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等联合赴浙江湖州、重庆等地进一步学习商事调解组织业务开展工作。2025年底,海州法院于主动对接5家商事调解组织,并推动商事调解组织入驻区综治中心开展纠纷分流化解工作;3家基层法院在综治中心设立律师工作站,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选派57名律师驻站开展诉讼服务、纠纷调处等工作,为培育本地区的市场化商事调解组织积累了经验。全市现有在民政系统登记的从事商事调解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共5家。其中市司法局作为主管单位的1家,县区司法局作为主管单位的4家。场所在赣榆区1家,海州区3家,灌云县1家。目前在我市大部分商事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以我市赣榆区法院为例,2025年可归类到涉商事的案件达到11356件。商事纠纷实际调解需求较大,但商事调解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2025年民办非企业类商事调解组织处理的案件总量仅为23件。海州区法院对接的5家商事调解组织以无偿服务为主,尚未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
2025年12月,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商事调解条例》(下称《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26年7月10日,司法部以150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省司法厅经过前期多轮次内部征求意见,于8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江苏省商事调解组织审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目前全省尚未有按照《条例》规定的商事调解组织成立。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条例》和《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立足行政法规、规章定位,将商事调解作为独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确立商事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多项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制度措施,细化了商事调解组织的全流程管理,明确了商事调解活动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完善了司法行政部门“准入把关者”“秩序监督者”与“发展护航者”的多重角色身份,为我市发展商事调解、管理好商事调解组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根据即将出台的《江苏省商事调解组织审批工作办法》,全力做好商事调解组织培育发展,指导服务好全市商事调解活动。
一是推进细化配套措施落实,落实监管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将在贯彻落实上位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工作守正创新,确立“培育与监管并重、规范与发展同步”原则,建立标准化培育扶持机制,明确设立指引,鼓励符合资质的行业协会、涉外商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培育有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司法行政将加强与法院、工商联、贸促会等部门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商事调解组织审核、运作、培训、监督等工作,助力本地区商事调解组织做大做强。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积极拓展调解培训范围和成效,将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培训范畴,通过实务培训助力提升市场化商事调解组织的业务能力和水平。适时指导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的双重监管格局,避免过度行政化。
二是深化“诉调对接”,完善特邀调解衔接机制。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商事调解组织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在综治中心、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商事调解工作室,为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提供场所、办公设施等支持。发挥全市法院委托调解、指导调解、司法确认等职能,不断推动“诉”与“非诉”的衔接,对适宜调解的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商事调解解决。强化示范性诉讼的指引作用,针对类型化案件发布典型案例、针对批量性纠纷及时作出示范性裁判,明确相关纠纷的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为市场化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提供明确参考依据,引导当事人达成合法、合理、有效的调解协议。
三是统筹资源协调,凝聚商事调解工作合力。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统筹会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条例》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托综治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建立商事调解信息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大对商事调解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维立体宣传,针对商事主体、调解组织、司法人员等不同群体,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矩阵,推动《条例》等法规规章入脑入心。选取贸易、投资、金融等商事纠纷高发领域,结合“法治宣传日”“企业服务月”等开展“商事调解进企业、进园区、进商会”活动,向商事主体直观展示商事调解高效、灵活、保密的优势,引导商事主体选择商事调解化解纠纷;突出宣传商事调解组织成功化解的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信赖商事调解,不断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认知度和首选率。
连云港市司法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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