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1)本人申请;
(2)村 ( 居 ) 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四)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有交*,其交*对象扶助金不重复享受,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
对独生子女死亡,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伤残,年满60周岁(女孩家庭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007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其日后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从2008年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审核工作同时进行,两个制度的数据分开统计和上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中不再包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