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日报 发布日期:2012-07-08 11:08 访问量:
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已死亡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只征收其另一方;对在征收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死亡或其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子女死亡的,终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