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在连云港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政策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台同胞,是指与本市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各类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
二、港澳台同胞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三、港澳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五、港澳台同胞跨城市就业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六、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按我市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为方便港、澳、台同胞办理各项公积金业务,港、澳、台同胞首次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统一按以下规则设定开设公积金账户的身份编号,设立的身份编号代替身份证号码,并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上注明设定的身份编号,并签署姓名确认,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作为业务凭证附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港、澳、台同胞开设公积金账户身份编号按以下规则确定:
1、前8位数字:港澳同胞采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上证件号码的第2-9位数字(顺序一致),台湾同胞采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上证件号码的8位数字(顺序一致)。
2、第9-16位数字:《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证件上标注的出生年、月、日。
3、第17位数字为性别标注:1表示男性,0表示女。
4、第18位为字母:港澳同胞采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上的证件号码第1位字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采用“T”字母标注。
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可通过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信息。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连云港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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