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的任期 :
我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九条第二至三款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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