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六)采取抬高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七)商品价格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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