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连人社发〔2014〕299号)要求,市民政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24日
连云港市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
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政管理纪律,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连人社发〔2014〕299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做好民政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强化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监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转变。通过专项治理,澄清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工作关系底数,坚决纠正财政供养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治理范围
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
三、治理对象
全面整治自2005年9月《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25号)印发以来,仍采取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等不正当方式,侵占财政资金,增加财政供养负担的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吃空饷
1、空挂人员(从未在单位上过班)。
2、在编人员长期不到岗上班但仍然领取工资待遇者。
(1)离职、辞职、辞退(解聘)、留职停薪、离岗创业、落聘待岗、长期休病假等,仍在原单位正常领取工资待遇(含津贴补贴、补助、目标奖等,下同)的。
(2)在职职工已故或被宣告失踪,仍正常发放工资待遇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但工资待遇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4)请假(出国、学习等)逾期不归,或以其它理由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但仍在原单位正常领取工资待遇的。
(5)经批准提前退二线或各级领导职务人员改任非领导职务后不在岗的。
3、以借用(调)名义不上班领工资或多头领取工资待遇者。
(1)以借用(调)名义,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但仍在原单位正常领取工资待遇的。
(2)在企业、协会、其它社会组织(团体)兼职,或跨单位、跨系统任职,领取双重或多重工资待遇的。
4、其它吃空饷情形。
(1)单位隐瞒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虚报(列)冒领工资挪作它用的。
(2)已调整工作岗位,但未按规定办理核减编制、转移工资关系等手续,在原工作单位和现工作单位均领取工资待遇的。
(3)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仍领取在职人员工资待遇的。
(4)在职职工超标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发放各种名目补助的。
(5)离退休(退职)人员已故或被宣告失踪,仍正常发放离退休(退职)费的。
(6)离退休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又同时从财政领取离退休费的。
(7)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8)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岗津补贴的。
(9)未经审批超职务职级兑现工资待遇的。
(二)在编不在岗
空挂人员、留职停薪、离岗创业、长期旷工、请假(出国、学习等)逾期不归等仍保留编制(人事、档案关系)但不领工资待遇的人员。
以上吃空饷、在编不在岗情形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人。
四、具体处理办法
1、对吃空饷人员违规获得的各项工资待遇要予以追缴。
2、对违规办理进人手续的空挂人员要办理清退手续。
3、对离职、留职停薪、离岗创业、长期旷工、请假(出国、学习等)逾期不归等仍保留编制(人事、档案关系)的人员,应当通知其返回,并根据过错程度和责任分担等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对不适宜给予解除人事关系处理的人员,要重新聘用(竞聘)或安排适当工作;鼓励这类人员办理辞职、辞聘手续,解除人事关系;对符合办理辞退、解聘条件的人员,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返回办理相关手续或接受处理的人员,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或解聘手续,解除人事关系。
对上述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衔接工作。
4、对单位隐瞒上述人员情况虚报(列)冒领工资挪作它用的,要追回虚报(列)冒领的工资。
5、对已调整工作岗位,但未按规定办理核减编制、转移工资关系等手续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核减编制、转移工资关系。
6、对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发放退休人员待遇。
7、对辞职、辞退(解聘)人员要及时办理手续,解除人事关系。
8、对长期休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规定办理。
9、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在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兼职(均须经组织批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企业、非营利性组织兼职(均须经组织批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10、因政策规定出现的提前离岗人员、退二线人员和落聘待岗人员,不在此次专项治理处理的范围。
五、方法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4年9月1日-10月20日)
1、动员部署。制定市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召开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
2、宣传发动。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通过网络、公示栏等方式宣传发动,设立监督电话,公布联系方式,广泛接受监督。
(二)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1日-10月31日)
1、自查自纠。各单位严格对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是否存在吃空饷、在编不在岗情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彻查,摸清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的行为方式、起止时间、金额总数等,填写《吃空饷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1)、《吃空饷人员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吃空饷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4)、《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5)、《在编不在岗情况统计表》(附件6)、《在编人员花名册》(附件7)、《离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8)、《专项治理工作清理相关文件情况统计表》(附件9),提交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并报局审核。
2、治理公示。各单位将《吃空饷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1)、《吃空饷人员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吃空饷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4)、《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5)、《在编不在岗情况统计表》(附件6)、《在编人员花名册》(附件7)、《离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8)、《专项治理工作清理相关文件情况统计表》(附件9)、本方案规定的治理范围、对象和具体处理办法,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身份证信息不作为公示内容,下同)。公示须设立举报电话,公布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市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电话。对查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经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有变化的,须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
3、检查督办。对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逐个进行检查,接受市专项治理检查督办,重点审核各单位编制、人员情况,年度财政预算及核拨人头经费情况,工资统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征缴情况,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4年11月1日-11月20日)
1、上报材料。公示无异议的,各单位正式填写相关表格,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各单位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情况;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责任追究和完善制度措施;对专项治理工作建议等。
各单位的总结材料和相关表格等书面材料各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档)于11月5日前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信息应符合保密规定要求。
2、建立长效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完善综合管理机制,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加强监管。加大纪检监察部门对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造成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等现象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班子,建立协调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精心部署落实。市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政治处、监察室、规划财务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局政治处牵头组织实施。市局设立监管举报电话:局政治处85573880,监察室85573819。各单位也要设立监管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问题,逐一登记、逐一核实、逐一处理。
(二)严格政策标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把治理工作作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纠正四风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各单位一把手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职尽责,掌握序时进度,扎实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政策、降低标准。对各单位自行制定造成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的土政策,一律予以废止。
(三)务求整治实效。要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各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要认真查对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查对人员身份,查对人员调进调出行政关系,查对工资底册,查对在编在岗情况,查对审批手续等。对查出的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人员,一律立即停止违规发放工资待遇;对已违规发放的资金,要予以追缴、返还国库。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政管理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力、瞒报漏报、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情形严肃查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涉及到违法的,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表格材料可在连云港党建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市有关部门监督电话:市委组织部12380、8580428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5685731、85837832,市纪委(监察局)85825503,市编办12310,市财政局85521496,市审计局8552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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