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民政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6-11-11 00:00:00
  • 来源: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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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民政局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我们制定了《连云港市民政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强化差旅费预算和支出管理。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1日

 

  连云港市民政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民政局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差旅费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民政局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和市域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住宿费限额标准。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市域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公车改革方案,市级常驻地范围为海州区(不含浦南镇、板浦镇、锦屏镇、新坝镇、宁海街道、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和连云区(不含宿城街道、高公岛街道、徐圩街道、板桥街道、前三岛乡、东辛农场、青口盐场),工作人员在市级常驻地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市级常驻地以外、市域范围以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普通公务出行的,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减半执行,即: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确因工作需要,在市级常驻地以外、市域范围以内自备车辆公务出行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使用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到常驻的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还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还各1天计发,当天往还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事由文件、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乘坐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无法提供乘车发票的,不得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规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办公室、规划财务处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手续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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