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市级城市“三无”人员 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市社会福利中心、康复医院:
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3〕11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市级城市“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市级城市“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63元。
此次提标工作,是保障市级城市“三无”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经费使用有关规定,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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