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孤儿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
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连民[2018]1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费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农村低保对象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城市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农
村五保集中供养标注由每人每年6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1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800元。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100元。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