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市开发区、东中西合作示范区、云台山景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6]13号)精神,规范做好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文件精神的具体要求,是加快残疾人脱贫攻坚和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配备工作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市政府《意见》精神,熟练掌握基本内容,把握精神实质,既要为残疾人做好服务工作,又要严格把关,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明确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三、严格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按120元/月·人标准发放,农村按80元/月·人标准发放。
四、规范申办程序
(一)申请程序
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委托他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县(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或《 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自报表》(低保家庭外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申请时提供,一式三份);
6、《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诚信承诺书》(一式三份)
7、二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
(二)审核程序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对残疾人口头提出的两项补贴申请进行甄别,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发放审批材料,并告之注意事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后,应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合格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根据县(区)民政局、残联统一时间要求,集中上报县(区)残联。
2、县(区)残联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送的审核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证等资料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合格的,将材料转送县(区)民政部门审定,不合格的将材料返还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说明原因。
3、县(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县(区)残联的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并按不少于4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如需核定家庭经济状况的,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对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评估,审定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审定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4、经审定合格的材料,县(区)民政局应及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办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制作《 县(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和《 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会同县(区)残联报县(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审核不合格的,将材料返还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说明原因。
(三)发放程序
1、发放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由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县(区)民政部门提交的发放对象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低保内残疾人两项补贴通过低保账户发放,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续使用原生活救助金账户,护理补贴仍然使用原账户发放。
2、统一名称。在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环节统一资金名称。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在新发放生活补贴后,原低保金名称调整为“低保金和生活补贴”,低保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生活救助金调整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名称不变。
3、发放时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各县(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 0日前。
4、补发补贴。2016年1月31日前具备发放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补发。2016年1月31日之后至第一次发放期间具备发放条件的,从残疾证批准当月补发。
(四)异动程序
乡镇(街道)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人员异动审核,组织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上门等形式核查补贴对象基本情况,并将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县(区)民政局、残联。县(区)民政局、残联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进行清理,并及时完成异动情况的数据录入工作。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户籍迁出的;
2、死亡的或被宣告失踪的;
3、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或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当月停发);
6、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民政、财政、残联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两项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进行复核,确保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督促规范服务和管理,对资金发放情况要定期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向社会公示,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县区残联要加强残疾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按标准评残,要定期组织对残疾证进行核查,对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等级调整,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证件要进行清理,杜绝“人情证”、“关系证”。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条件和办理流程。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区民政、残联要在每年的1月上旬和7月上旬将上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2016年统计数据可推迟到2017年3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将不定期地对各县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评估挂钩。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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