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18-03-12 00:00:00
  • 来源: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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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街场、机关各部门、旅发集团:

《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已经景区主任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8312

 

 

 

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省、市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政策规定,结合云台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风景区管委会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风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委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各处、街、场的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性,以及委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坚持审计、指导、促进相结合的要求,执行内部审计准则,规范财政、财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价值。

第四条  风景区内部审计工作实行管委会主要领导负责制,管委会主要领导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审计意见的执行,认真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综合运用审计成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风景区管委会审计办公室是风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在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审计业务制度和年度审计计划,提供风险评估和完善管理的制度措施及意见建议;

(二)审查和评价风景区管委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委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各处、街、场的财政(财务)预算执行等相关经济活动及内部风险控制管理情况;

(三)审查和评价风景区管委会国有资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含拆迁征地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建设管理;

(四)审查和评价风景区管委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委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各处、街、场的行政性奖补扶持、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对风景区管委会的各项专项审计,以及对委管领导干部和所属处、街、场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督促相关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和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七)指导和监督风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专兼职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

(八)按要求向上级审计部门报送有关内部审计统计报表、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审计资料;

(九)风景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风景区管委会审计办公室及其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十条  风景区管委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依据管委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审计计划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的阶段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其他审计工作依据管委会或主要领导的授权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风景区审计办公室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项目审计工作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审计小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经风景区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管委会分管审计工作委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3日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调查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查证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

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由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审计组长应对审计记录、审计底稿及证明材料复核认定。

第十四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就被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风景区审计办公室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报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风景区审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审计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执行结果。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管委会分管领导或管委会主要领导书面提出,风景区审计办公室应积极回应异议;在未做出新的结论之前,原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仍然有效。

审计结论作为管委会考核、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风景区审计办公室在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并向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党委报告后续审计整改结果。

第二十条  风景区审计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合理利用内部审计结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的内部审计,可以委托具备经济审计业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也可聘请具备经济审计业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可商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人员参与专项审计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资料的;

(四)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审计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协调考核机制,鼓励和支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委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各处、街、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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