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连云港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连云港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连价费字〔2005〕366号)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苏价费〔2004〕428号)精神,为了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力度,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本着“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下同)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处置。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为每吨3650元。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以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及病床利用率为计收基数,按每床每日2.00元的标准收取。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按每公斤3.65元收取,但最低每月不得低于260元(个体诊所不得低于100元)。
处置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对病床实际利用率的确定不一致时,以医疗卫生机构上报主管部门统计报表中所列上年度病床利用率的数字为准。 、
上述收费标准为50公里往返运距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全部费用,处置单位不得在处置费外另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造成环境二次污染或异地污染。对运距超过50公里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吨公里加收1元运费。
三、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作为经营性收费,处置单位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业务时,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并应按章纳税。
四、处置单位收取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纳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单独向病人收取。
五、本收费标准从2005年11月10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连云港市卫生局
20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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