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文件明确军人家属可以免缴城乡居民医保,市政府文件明确以下人员可以免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市和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资助。资助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金,各县(含赣榆区)由县财政负担,各区、功能板块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共担。其他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办法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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