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赔偿金额有哪些相关规定?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第三十五条 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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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第三十五条 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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