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4-00194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4-12-31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14〕13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经省政府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2〕68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经省政府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连云港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申请、审批行为,本着以人为本、稳定生育政策的原则和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生育的)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兄弟或者姐妹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夫妻已共同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4.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七)项第3目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所列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其申请、审批程序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符合本规定所列特殊情形的夫妻,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提出申请,其中女方是初次生育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的(三)、(四)、(五)、(六)项规定。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所列特殊情形,但未按规定程序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规定所列特殊情形的夫妻,依照程序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超过60日未批准也未告知申请人的,造成其生育行为违反本规定的,申请人不承担有关责任;经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本规定所列特殊情形的,由审批机关补发生育证。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0日市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连政发〔2005〕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