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5-00133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5-03-06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5〕3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5]28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实现“富民强市、快速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三、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凡列入本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企业负责人、科技人员、农民候选人,除符合上述原则条件以外,还必须分别具备以下具体条件之一:
1.企业负责人具体条件:
(1)有强烈的改革和创新意识,大胆推进企业内部改革,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加大企业生产(经营)性投入、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市场开拓,加快企业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企业在全市甚至在全省、全国同行业中居领先位置;
(2)善于经营、勇于开拓。尊重职工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企业无重大质量、设备、安全、交通、环保等事故;
(3)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清正廉洁,忘我工作。企业职工收入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章纳税,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资金;
(4)在国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企业生产经营的其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人均创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交通、商贸企业为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连续三年以上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后劲,特别是2004年度利税增长位居全市前列的企业;
(5)能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办好企业,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活跃和丰富职工的精神生活,企业有较强的凝聚力。在促进再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无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2.科技人员具体条件: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成绩显著;
(2)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近5年中获得过江苏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连云港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的前三名;承担并完成国家“863”等重大技改攻关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3)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在国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
3.农民具体条件:
(1)为当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中,带头和带领农民致富,勇于开拓创新,为开展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3)在解决“三农”问题、发展生产、推广应用农业科技和搞活农村经济方面取得重大成就;
(4)在提高农村文化水平,在控制人口、保护环境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名额分配原则及推荐评选方法
分配给我市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共6名,其中一线职工2名,企业负责人1名,农民2名,其他1名。由于名额较少,根据上级推荐评选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名额不再分配到具体单位,由各单位、各行业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推荐候选人,评委会对各单位、各行业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考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评选标准,优中选优,确定人选。
推荐候选人应逐级审核后以单位或系统的名义推荐,必须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市范围公示。候选人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市)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候选人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推荐的候选人层层审核,逐级上报,3月13日前将拟推荐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报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办公室初审后,于3月15日上报正式推荐材料。
五、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国务院发布表彰决定,并相应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六、组织领导
成立连云港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委员会,领导推荐评选的各项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负责推荐评选的各项具体工作。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附件: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
二○○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