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3-00138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3-09-26 |
标 题 |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3〕16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近来,传销活动在我市又有所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扰乱了我市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我市的社会安全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创建平安连云港,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及国办发(2000)55号、国办发(2001)8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来,传销活动在我市又有所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扰乱了我市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我市的社会安全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创建平安连云港,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及国办发(2000)55号、国办发(2001)8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市、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6日-9月28日)
1.向社会发布《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通告》,张贴于各街道生活小区及宾馆、礼堂、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显著位置。
2.各新闻媒体宣传国务院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及《通告》内容,揭露传销违法行为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
3.公安部门负责宣传传销违法行为对建设平安连云港构成的不安定因素。
4.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向社区居民进行宣传,动员居民群众检举揭发,号召自觉抵制传销违法活动。
(二)集中检查清理阶段(9月29日-10月15日)
1.9月29日起,全市统一行动,各检查组对所在街道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开展拉网式清查,发现有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逐一进行登记,区别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1)对传销组织头目交由工商、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工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传销痴迷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劝其返回原籍。对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通知其单位、亲属或所在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将其领回,及时进行救助、疏导、返乡;对严重干扰执法行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对被困人员及时由公安部门组织进行解救,对被解救出的人员和其他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强化对礼堂、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活动,对传销集会及时驱散,并对传销人员根据上述原则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传销资金,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通知有关开户银行进行暂停结算,相关金融机构必须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在办理有关金融业务时,发现有传销嫌疑的,要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反映。
4.对《通告》发出后,继续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5.对利用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并依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6.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总结巩固阶段(10月16-10月31日)
1.各单位对检查情况进行阶段总结。总结经验,收集问题,对下一步打击传销违法活动制定对策。
2.集中处理和曝光一批行动中查处的传销大要、典型案件,进一步震慑传销不法分子。
3.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长效联动机制,加强投诉举报网络建设,对发现的零星传销活动及时查处,做到露头就打,同时做好重点地区的复查工作,严防传销活动死灰复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市政府成立市打击传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徐征任组长,连云港工商局副局长杨阳、市公安局副局长蒋林、市民政局副局长李虎成、市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永军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李春翔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大队长王其乐、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丁运安、市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杨志任副主任。 各县区组织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街道为单位,成立由工商、公安、民政、街道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同时接受市打击传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各司其责,互相配合,整体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也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要建立市、县区之间的联打联防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打击力度,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二)广泛发动,突出重点。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开展声势较大的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现有投诉举报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重点打击对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市、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在全市范围内确定几个传销组织作为重点,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力量进行查处,严惩传销头目,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
(三)依法行政,做好善后工作。各级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积极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与其户口和单位所在地的联系,做好救助、疏导、返乡等安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要及时获取具有闹事苗头的情报信息,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要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妥善处理在当地。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