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3-00103 |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3-07-16 |
| 标 题 | 转发连云港药监局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3〕124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连云港药监局、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检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
转发连云港药监局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连云港药监局、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检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检查的意见
(连云港药监局 市卫生局 2003年7月16日)
为切实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执行对待病人“十不准”和岗位要求“十不准”等各项医疗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国营、集体、个体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
二、时间安排
2003年7月21日至2003年7月31日,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各县药监部门、县区卫生部门检查验收。
2003年8月1日至8月11日,连云港药监局、市卫生局检查验收。
三、检查内容
(一)对医疗单位重点检查药品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有非法途径购进药品现象;采购药品证件、票据等是否符合规定;药品入库质量验收登记是否实施、齐全;有无使用变质、被污染、过期失效及未标注有效期等假劣药品行为。
(二)对药品的经营单位重点检查药品购进途径是否规范,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药品质量验收登记是否实施、齐全,药品质量负责人是否在岗,有无销售假劣药品行为。
(三)个体诊所、卫生室、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江苏省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下发江苏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卫医[2003]4号)限定的目录执行。
(四)医德医风建设情况,医务人员是否存在服务态度恶劣,对患者不负责任,使用过期失效、假冒伪劣药品,以及滥用好药、贵药、进口药,开大处方,加重患者费用负担等问题。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直单位直接检查,对县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全市检查进行认真组织、协调、指导和总结。
(二)狠抓措施落实。各县药监局、县区卫生局要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确保行动有计划,检查有成效,防止走过场。
(三)依法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特别是借防汛时期销售、使用假劣药的,一经查实坚决严惩,对重大案件及时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