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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631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08-22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6〕12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1号)精神,认真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及重点清理范围: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1号)精神,认真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清理,由负责具体实施的工作部门先行清理,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列出清单(见附件1),附该清理文件复印件寄市政府法制办。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市各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清理结果填写《清理情况表》(见附件2)寄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报省。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清理工作,确定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部门)和联系人,并于9月6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做好清理工作同时督促检查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中小企业局要根据各县区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结果,于9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规范性文件清单》、《清理情况表》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于10月份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行政措施规范性文

          件清单》

      2.《清理情况表》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清单

 

序号

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文号

对相关条款提出清理意见

备注





























































附件2

清理情况表

 

(一)审核清理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共审核件数

保留件数

已修改件数

已废止件数

















































总   计





(二)已修改和已废止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目录

已修改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日期

修改理由
















已废止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三)拟修改和拟废止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目录

拟修改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拟修改日期

拟修改理由





















拟废止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拟废止日期

拟废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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