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07 09:14 访问量: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财政预算内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连云港市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预算内基本建设年度预算。

  第三条  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根据投资范围和项目性质,由市政府界定为纯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

  对纯公益性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在项目开工前财政拨付不低于10%资金,用于前期费用,建设期内原则上财政安排不低于60%,其余部分根据财力情况分年度予以消化。

  对准公益性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或定额补助方式安排资金,定额补助比例不超过15%。

  第四条  各项目单位申请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在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市财政局出具的政府投资资金证明文件。

  第五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其中初次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相关资料;跨年度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投资项目进度报告,投资项目进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简述、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建议和项目调整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加强对基本建设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审,督促项目单位报送基本建设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合理掌握资金拨付进度。

  各项目单位对工程建设费用应实行计量支付,计量要准确、真实、合法、及时。

  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确需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追加预算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审批调整概算,商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追加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委托财政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项目,凡符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审批实行先评审、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财政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然后按规定予以批复。凡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完毕后办理结算手续,市财政局不再委托审核。

  第十条  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市级基本建设投资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用于项目单位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中其它项目建设的补助。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导致项目超出概算,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不纳入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对严重超概算、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将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三年,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