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6-00787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6-12-12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对市区残疾人车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 | ||
文 号 | 连政发〔2006〕23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关于对市区残疾人车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对市区残疾人车进行规范管理的通告
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净化城市交通环境,营造良好的开放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市区“残疾人车”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管理的区域范围
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成区。
二、规范管理的具体对象
在本通告规定的规范管理区域范围内非法生产(含改装、拼装,下同)、销售的“残疾人车”以及所有上路行驶的“残疾人车”。
三、规范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车(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代步,但不得利用其从事营运活动;除此之外的残疾人和其他人不得驾驶“残疾人车”上路行驶和利用其从事营运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销售 “残疾人车”。
(二)关于现有正在使用的“残疾人车”(具体以各区、开发区截止2006年12月6日登记的为准)的处理政策
1.对车主户籍在规范管理区域内的“残疾人车”
(1)车辆回收置换政策
①符合驾驶残疾人代步车条件的车主,应当在2006年12月25日前到所在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主动上交其“残疾人车”,由所在区政府提供统一规范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置换。原车辆有硬牌证、编号喷漆(或者二者兼有)的,给予300元的一次性牌证补贴;逾期不上交的,不享受上述置换政策。
②不符合驾驶残疾人代步车条件的车主,不享受车辆置换政策,所拥有的“残疾人车”应当于2006年12月25日前上交给所在区政府,由所在区政府折价回收、销毁;逾期不上交的,不享受上述折价回收政策。
③对符合驾驶残疾人代步车条件的车主一人多车的,只能有一辆车享受回收置换政策。
④回收置换激励政策:截止2006年12月17日前主动到所在区政府上交“残疾人车”(含置换、折价回收)的车主,给予1500元奖励;自2006年12月18日至2006年12月22日期间主动上交的给予500元奖励。
(2)车主就业安置政策
①符合驾驶残疾人代步车条件的车主,按期上交其“残疾人车”,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享受就业安置帮扶政策。市、区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落实500个就业岗位,为愿意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车主,家庭特殊困难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困难补贴。
②不符合驾驶残疾人代步车条件的车主,不享受上述就业安置帮扶政策。原以经营“残疾人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发放3个月择业过渡期生活费600元(200元/月)。
2.对车主户籍在规范管理区域外的“残疾人车”
不享受本通告中规定的回收置换、就业安置的相关政策。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处理
自2006年12月26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残疾人车”在规范管理区域范围内上路行驶或营运的,一经发现,由公安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扣、没收、销毁;非法生产、销售“残疾人车” 的,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
一致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