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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4-00151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11-13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文 号 连政办发〔2014〕14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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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1. 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要将小微企业作为支持重点,贷款增速要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风险特点,建立区别于大型企业授信业务的贷前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机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授信审批服务的时效性。由市经信委牵头,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等部门配合,定期梳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情况,组织银企对接,提高银企合作成效。

  2. 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引导相关业务健康发展。

  3. 加强机制建设。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等四单原则。连云港银监分局要加强检查,对六项机制和四单原则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限期整改。

  4. 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连云港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及两个不低于的监测和考核,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要坚持正向激励,认真落实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差异化监管政策,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情况与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监管措施挂钩。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对涉农贷款投放较多、年度新增资金70%(含70%)以上用于投放当地贷款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和涉农贷款投放较多的县域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利用再贷款、再贴现引导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及三农专项金融债。

  5. 加快推动小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完善小微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大力培育后备上市资源,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提供多层次培训和配套服务;积极落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连政发〔2010〕9号)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意见》(连政发〔2014〕53号),对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外市场上市筹集资金;重点推动一批成长性、自主创新型小微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6. 扩大小微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小微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各县区要成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扶持科技型、成长性小微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

  7. 健全金融服务体系。连云港银监分局要合理规划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引导各银行在有条件的园区、乡镇、小微企业集中区增设营业网点,提升网点服务功能。加快发展村镇银行、科技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二、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

  8. 设立小微企业应急基金。市区和各县要在年底前设立小微企业应急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作,按照应急、有偿、短期、安全的原则,帮助小微企业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转临时出现困难而有可能发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9. 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积极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6号),对符合条件、有转贷需求的小微企业建立准入名单,纳入名单制管理的小微企业,在结清当期所有贷款利息和部分贷款本金的前提下实行转贷。江苏银行、东方农商行、赣榆农商行、东海农村信用联社等试点银行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试点政策,建立我市企业准入名单,制定转贷工作方案。没有纳入试点的银行,要根据自身条件,参照省里模式,自行开展转贷创新工作。

  10. 发展小微企业统贷平台。充分利用省国开行、进出口银行小微企业统贷统还模式,为小微企业争取政策性贷款。各县区要确定一个政府融资平台作为统贷平台与省国开行、进出口银行合作,通过委托贷款形式提供给小微企业。各统贷平台适当降低委托贷款利率,降低担保费率,主动让利小微企业。

  11. 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应收帐款融资、存货融资等供应链融资业务,通过打通上下游融资瓶颈,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提高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的竞争力。

  12.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探索制定我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办法,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宣传和指导,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信贷融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政策。

  三、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13. 规范银行融资定价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筹资成本、风险程度,在确保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让利于小微企业;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方式,减轻企业财务压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要求,严格执行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于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连云港银监分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及时查处整改到位。

  14. 适当降低中介评估机构收费。评估中介机构对专门用于抵押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按政策规定标准的30%执行;同一标的物超出有效期仍由同一评估中介机构重新评估的,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20%执行。市国土、住房、工商等部门要认同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得要求本行业的评估机构再次对抵(质)押物评估收费。

  15. 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市房屋登记机构在房产登记簿中不再记载抵押期限(抵押登记期限不得以一年为期)和抵押物价值,只记载债务履行期限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务履行期限作重新约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只收取登记费。市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时,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实行登记备案制,除依照省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市工商部门要对办理贷款业务的小微企业减免工商档案查询费。切实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办理贷款涉及的土地测绘费、房屋面积测绘费、防雷技术服务费、消防设施检测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政策规定的低限减半执行。

  四、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16. 企业要科学治理和依法运营。引导和鼓励广大小微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科学治理,完善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树立科学合理负债的融资理念,通过增加注册资本金、盘活存量资产、增加现金流、实现公司收益等方式,提高公司实力和价值。

  17. 企业要规范财务管理。小微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率和资产有效化,建立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资产负债合理、依法规范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合规使用、资产安全完整、权属清晰可靠、权益及时有效。要及时办理体现各类权属的权证,依法维护产权、物权、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各项权利。

  五、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18. 增强小微企业融资抵押能力。对工业园区内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企业,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的,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牵头,发改、国土、住房、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配合,按照一企一办原则,及时为正常生产营运和刚建成投运企业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手续。对以前建成投运但至今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企业,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19. 设立小微企业担保平台。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市经信委会市国资委、财政局牵头整合担保公司,在市区发起或增资设立1家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市级国有担保公司,各县区要发起或增资设立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市级国有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实行优惠费率;探索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建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风险共担的方式撬动银行信贷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园区政府融资平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支持。市经信委要将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纳入对各类园区和开发区的考核内容。

  20. 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地方信用体系。切实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切实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银行债权;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市银监分局要定期梳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对于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要加强沟通配合,提高审判效率、案件审结率和执行率,降低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六、落实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21. 进一步简政放权。市相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为小微企业降门槛、除障碍。

  22. 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市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金融企业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及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相关政策;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23.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市财政局要研究推动采取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等措施,引导担保、金融和外贸综合服务等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充分发挥我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按照财政出资、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构建资金池+银行+担保风险共担运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投放;加大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支持,将小微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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