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9-00108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9-09-10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奖励市区重点纳税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9〕10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财政奖励市区纳税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奖励市区重点纳税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财政奖励市区纳税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财政奖励市区重点纳税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为促进市区重点纳税工业企业快速发展,增强重点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不断壮大市级财政实力,现就财政奖励市区重点纳税工业企业制定如下办法:
一、重点奖励对象
市区财源建设领域业绩显著的竞争性工业骨干企业,且年度考核无重大安全事故、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违反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等情况和不良行为。
二、奖项设置
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科技进步,以及对企业主要经营人员的奖励。
(一)财源建设突出贡献奖。对考核年度内实际交纳税款所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位居市区前“十强”,同时近三年实际交纳税款每年都较上年保持增长、且平均增速在15%以上的企业,在保市区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基础上,其贡献的新增地方财力的20%—40%,用于奖励企业科技进步。
(二)入库税收上台阶奖。从2009年起对实现入库税收首次过1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以后年度企业每上一个1000万元台阶,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同时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奖金从高计算,但不重复奖励。该项奖金由市财政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企业主要经营者指设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
(三)奖励资金来源。纳税级次属市级的企业由市财政负担;纳税级次在区级的企业,按市对区财政体制新增财力的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三、考核评价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和各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重点纳税工业企业奖励考评小组,每年年初,对上年度重点纳税工业企业发展情况逐户考评,经考评小组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核、表彰。
四、我市先后发布适用于大企业、大集团和民营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十强”企业继续享受,但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五、以上奖励政策暂定三年,从2009年起执行(2009年各区已兑现的奖励部分应予扣除)。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