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1-00217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1-07-07 |
标 题 | 关于印发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规发〔2011〕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税费优惠政策、奖补资金投入方式、服务优惠政策、其他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时限。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7号),此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关于印发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
(试行)
为加快推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建设,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在孵企业创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特制定本政策。
一、享受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淮海工学院通灌校区大学科技园内,并在园区所在辖区内纳税、按期报送各类报表,在科技园落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孵化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各类实验室。
(二)研发的主要产品符合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
(三)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咨询等服务的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
二、税费优惠政策
入园企业纳税情况经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和注册地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办理税收优惠政策补助的计算依据。税收统计应以年度为单位,每年初对上年度税收认定并办理奖补事项。奖补资金由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分担。
(一)增值税
1.入园孵化企业每年上缴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从注册起三年内每年将其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从孵化基地毕业,并在连云港高新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市区创新载体择址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支持,从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两年内享受本级财政留成部分50%的奖励优惠;第三年到第五年内,以上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享受本级财政留成部分50%的奖励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
1.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孵化期(不超过三年)内享受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先征后返的政策优惠。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
1.企业自开业经营年度起所缴纳的营业税,享受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全免先征后返的政策优惠。
2.对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或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三、奖补资金投入方式
创新政府资金投入方式,促进孵化企业在连云港市长远发展。奖补资金由市政府按照以投代拨的方式入股在孵企业,由市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持股。对所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稳定经营达3年的企业,将市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所持股份赠送给该企业,同时,市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有权以每股半价全部或部分回购所赠送股份。入园孵化企业与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明确上述资金投入方式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服务优惠政策
(一)对新入驻企业提供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提供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扶持科技、高新技术及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咨询。
(三)协助建立科技园创业投资联盟,联系投融资机构提供融资渠道。
(四)协助办理高新技术产品、科技发展计划等项目及技术成果鉴定、登记等,提供人事、财务等多项代理服务。
(五)向企业提供各种咨询、培训、技术贸易机会,支持开展国际商务合作。
(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宣传力度,为进驻企业不定期举办科技沙龙、产品展示会和推介会。
五、其他优惠政策
(一)对进入园区的高新技术孵化企业,视其产品研发情况,给予3年内免租金、租金减半或租金补贴。
(二)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是大学科技园建设、运营的主体,自国家及省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入园的科技型企业申报专利、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项目,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展产学研合作,可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四)支持入园科技型企业建立市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经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六、政策执行时限
本优惠政策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本政策未涉及的其他政策,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