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7-00402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7-10-16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7〕20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监察局等部门《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等部门《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规划局
市建设局 市房产管理局 市审计局 2007年10月)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土地调控,严肃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精神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清理的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清理,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规范土地审批和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查处并纠正土地审批、土地出让以及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腐败问题,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是否标明宗地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二)供地方式的合法性。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使用权范围、是否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三)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或江苏土地市场网)公布;出让底价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宗地的出让价格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是否低于底价;签订出让合同是否规范。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征收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擅自减免或同意缓交土地出让收入;是否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2005年、2006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和国库;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供地后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况;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是否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供地后是否存在改变建设要求、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有无经济适用房用地改变为商品房用地的行为。
三、专项清理的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清理采取地方自查与市有关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自查自纠为主。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2007年10月15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近年来国家和省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宣传专项清理的重要意义、范围和内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此基础上,各县区根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对专项清理做出具体安排。
(二)自清自纠阶段(2007年10月16日—12月31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县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清理,对供应的土地,逐宗从供地前规划到供地后建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梳理、排查存在问题,根据下发的文件表格(见附件)中的有关内容,逐一核查,如实填写,及时汇总、分析。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查清问题,制定并抓紧落实整改措施。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7年11月1日—2008年1月15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审计局等部门将根据各县区工作进展,对各县区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和组织验收。期间,各县区要做好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专项清理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8年1月4日—2008年1月10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县区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产生原因,采取措施和对策建议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专项清理情况(并附各项统计表)。
四、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抓紧成立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调,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清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实效。围绕是否将应当出让的土地作划拨处理,是否将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的定价以及收支是否合法合规、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用途等规划条件四个主要环节进行清理。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注意通过清查用地单位的财务账目,发现有无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要逐一通过查资料、核账目、看现场等方式,对照检查宗地审批手续和供地方式与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吻合、档案资料与土地实际利用情况是否吻合、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与财政部门实际收取数额是否吻合、土地出让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吻合、用地单位实际使用情况与国土资源部门用地要求是否吻合,务求搞清真实情况。
(三)认真整改纠正,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清理,防止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专项清理不认真、不按规定整改和纠正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县区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纪案件;要加强与各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注意发现和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案件;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宗地供应情况登记表
2. 划拨用地统计表(200 年)
3. 协议出让用地统计表(200 年)
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统计表(200 年)
5. 2005—200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统计表
6. 200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统计表
7. 专项清理期间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宗地供应情况登记表
填表机关: 人民政府(印章) 编号:
用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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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方式 |
供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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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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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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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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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价(元/平方米) |
总地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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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底价(万元) |
最低标准价(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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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时限 |
实际交款情况(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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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开发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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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 |
是否符合供地时约定的条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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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 |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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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 |
是否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未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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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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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无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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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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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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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让土地是否已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或江苏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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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拍挂底价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经集体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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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让价是否低于底价、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如低需标明低于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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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签订的出让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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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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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存在擅自减免缓交出让金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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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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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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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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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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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划拨用地统计表(200 年)
填表机关: 人民政府(印章)
序号 |
登记 卡号 |
用地单位 |
供地 时间 |
位置 |
用途 |
面积 (平方米)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是否符合划拨 用地目录 |
是否改 变用途 |
整改情况 |
小计 |
附件3:
协议出让用地统计表(200 年)
填表机关: 人民政府(印章)
序号 |
登记 卡号 |
用地 单位 |
供地时间 |
位置 |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容 积 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单位地价(元/平方米) |
总地价 (万元) |
实际收缴情况 |
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低于标准多少) |
是否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 |
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范围 |
是否在江苏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
是否改变用途、容积率 |
整改情况 |
小计 |
附件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统计表(200 年)
填表机关: 人民政府(印章)
序号 |
登记卡号 |
用地单位 |
供地时间 |
位置 |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单位地价(元/平方米) |
总地价(万元) |
实际收缴情况 |
是否存在擅自减免缓交出让金的情况 |
底价是否经过评估和集体决策 |
是否低于底价、低于最低价(低于多少) |
是否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 |
是否在江苏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
是否改变用途、容积率 |
整改情况 |
小计 |
附件5:
2005—200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统计表
填表机关: 人民政府(印章) 单位:亿元
年份 |
序号 |
登记卡号 |
合同价款 |
实际征收数 |
缴入财政专户数 |
补偿性支出 |
开发性支出 |
净收益 |
自查发现的违规情况 |
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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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数 |
缴国库数 |
支农支出 |
城市 建设 支出 |
廉租房保障支出 |
其他支出 |
未按规定足额征收 |
擅自减免缓缴 |
未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
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未按规定支出 |
未按规定将净收益缴入国库 |
净收益未按规定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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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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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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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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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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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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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开发性支出包括出让土地所在的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为征用、开发出让土地需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3.支农支出包括保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廉租房保障支出,指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6.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7.自查发现的违规情况,请按指定的违规情形填列违规金额。
8.整改情况,请针对违规情形说明整改措施和金额。
附件6:
200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统计表
填表机关: 人民政府(印章) 单位:亿元
序号 |
登记卡号 |
合同价款 |
实际征收数 |
缴入国库数 |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
土地开发支出 |
支农支出 |
城市建设支出 |
廉租房保障支出 |
其他支出 |
自查发现的违规情况 |
整改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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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足额征收 |
擅自减免缓缴 |
未按规定缴入国库 |
未按规定安排支出 |
未按规定安排廉租房保障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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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填表说明: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3.支农支出包括保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廉租房保障支出,指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6.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7.自查发现的违规情况,请按指定的违规情形填列违规金额。
8.整改情况,请针对违规情形说明整改措施和金额。
附件7:
专项清理期间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填表机关: 人民政府(印章)
序号 |
县(区) |
立案 件数 |
查结件数 |
党纪政纪处分情况 |
移送司法 机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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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党纪处分情况 |
政纪处分情况 |
移送 人数 |
刑事 处罚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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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厅级 |
处级 |
处级以下及其他 |
合计 |
厅级 |
处级 |
处级以下及其他 |
合计 |
厅级 |
处级 |
处级以下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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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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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直接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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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