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3-00177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3-02-20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3〕1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是实现城市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和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建设充满活力、富有竞争力城市的重要基础。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城市绿化已成为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进一步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手段。“九五”期间,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看来,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尤其县城与市区之间差距越来越大,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不落实;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严重不足;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和改变规划绿化用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对破坏绿地和砍伐树木的违法犯罪行为缺乏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措施。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为实现园林城市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市民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多栽树、栽大树,形成以山体绿化为衬托,道路、河流绿化为骨架,公园、广场、绿地为基础,游园和街头绿地为点缀的立体绿化格局。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和富有港城特色的城市绿地系统,实现“青山、绿水、蓝天、碧海、美景”的生态园林城市目标。
(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我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2%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平方米以上。为此,今后要加强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铁路、河边、湖边、海边、山体绿化带建设;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各类城市公园;加快市区植物园、森林公园建设,加强县城及建制镇公园建设;抓好居住区绿化、单位庭院绿化建设、沿街企事业单位实施“破墙透绿”工程,市区、县城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要规划建设一批分布均匀合理的小游园、小绿地,使城市居民在居住地500米内就有一处面积在200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绿地;在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城郊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等地段建设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布局,乔、灌、花、草科学配置,物种多样、生态良好、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城市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修编工作,各县城也要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依法报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按规定的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安排绿化建设的用地布局,力求做到点、线、面、环结合。批准后的《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化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建设和管理。要科学划定 “绿线”(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绿地系统中各类绿地都应当纳入“绿线”范围,尤其是城市公共绿地、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要求,要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特别是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人口增长和各类建设活动。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设施建设,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要求,必须与周边景观和风景名胜区的整体环境相协调,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现存的有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要按照规划要求限期拆除、改造或遮掩。
(二)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公共财政支出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各级财政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和部门实际需要,在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的养护。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绿化建设,城市的各类建设项目绿化配套费都应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专款用于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对确有困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进行异地绿化,异地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鼓励社会法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投资、捐资、认建、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筹资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三)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地标准,一次提供,统一征用,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共同审定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进行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
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确保城区生产绿地占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的2—3%。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旧城区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要对城市内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当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防护林等。
(四)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科研资金投入。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和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区域性耐盐碱植物及云台山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的研究,力求建立种质资源库,注重亚热带与暖温带植物的引种驯化和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开发,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加强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研究。要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在园林绿化设计中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城市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营造城市绿色景观,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植物种类要因地制宜,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以乡土树种为主,优先发展乔木,积极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
(五)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化进程。目前我市城市绿化行业改革相对滞后,绿化建设和管养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因此,要转变观念,进一步把市场机制引入到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提高绿化资金使用效率和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单位庭院绿化和居住区等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应当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度,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队伍,通过竞争,优化城市绿化队伍,提高投资效益,提升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工作水平。
(六)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组织修改完善《连云港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为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大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依法严厉处罚。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杜绝无资质或越级承揽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现象,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县(区)、镇(街道)的有关单位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绿化目标责任制。搞好城市绿化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县、区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目标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制。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化的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要加快城市绿化行业体制改革,稳定专业技术队伍,实行“政企分开”、“管养分离”,增强发展活力。要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单位和个人参与绿地建设、养护等经营活动,要降低各类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提高各类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管理水平。要大力发展园林旅游业、园林绿化工程业和相关产业,减负增效,促进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好城市居民义务植树活动。要搞好城市居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要足额收取,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做好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园林城市是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和环境质量生态化的集中体现,通过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科学考核,在全市开展创建园林式城区(县城)、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等活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搞好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和城区绿化。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坚持政府总揽,园林绿化部门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合力。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制定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工作,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作出书面报告。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