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07 09:16 访问量: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
连云港港口水域功能的通告
为加强连云港港口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锚泊、靠泊和装卸作业以及渔民养殖捕捞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远近结合、各得其所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作用的原则,合理规划和使用港口水域,现将连云港港口水域功能通告如下:
一、港口水域功能范围
(一)内港水域:由旗台咀与羊窝头连线为东界限,北莺咀与小龟头连线为西界线,两线与陆域围成的水域。具有船舶进出、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配备相应的码头、装卸作业等设施。
(二)通航水域:由船舶进出港航道和毗连的通航密集区水域组成。具有船舶进出、候潮、避让、上下引水员等功能。
其中进出港航道包括:
1.至日照港航路(由下列四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1) 34°51′13.2″N/119°44′49.0″E;
(2) 34°51′35.3″N/119°45′41.6″E;
(3) 34°56′04.4″N/119°42′55.2″E;
(4) 34°55′36.1″N/119°42′06.3″E。
2.至上海港航路(由下列四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1) 34°50′42.4″N/119°48′13.7″E;
(2) 34°50′28.9″N/119°51′18.0″E;
(3) 34°45′54.9″N/119°54′06.8″E;
(4) 34°44′39.5″N/119°51′57.4″E。
3.至灌河、射阳港航路【包括30万吨级航道和徐圩航道施工水域疏浚通道】(由下列六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1) 34°44′15.0″N/119°31′13.8″E;
(2) 34°43′49.0″N/119°33′52.1″E;
(3) 34°44′09.2″N/119°35′06.6″E;
(4) 34°41′29.7″N/119°46′31.9″E;
(5) 34°42′12.8″N/119°47′45.7″E;
(6) 34°45′21.9″N/119°34′13.0″E。
4.通航密集区【包括30万吨级航道施工水域】(由下列六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1) 34°45′10.6″N/119°30′28.6″E;
(2) 34°44′05.2″N/119°31′11.2″E;
(3) 34°49′46.9″N/119°44′42.6″E;
(4) 34°49′20.6″N/119°44′58.9″E;
(5) 34°55′09.6″N/119°58′50.2″E;
(6) 34°56′19.1″N/119°56′59.3″E。
(三)锚地水域:由连云港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和危险品锚地组成。具有船舶锚泊、避风、货物驳运等功能。
连云港一号锚地 |
34°49′12.7″N/119°34′16.5″E; 34°51′40.4″N/119°40′07.0″E; 34°49′44.8″N/119°41′18.6″E; 34°47′17.2″N/119°35′28.2″E。 |
连云港二号锚地 |
34°51′40.4″N/119°40′07.0″E; 34°49′44.8″N/119°41′18.6″E; 34°53′08.9″N/119°43′37.4″E; 34°51′13.2″N/119°44′49.0″E。 |
连云港三号锚地 |
34°51′35.3″N/119°45′41.6″E; 34°53′31.0″N/119°44′30.1″E; 34°54′59.3″N/119°48′00.7″E; 34°53′03.6″N/119°49′12.1″E。 |
连云港四号锚地 |
34°54′59.3″N/119°48′00.7″E; 34°53′03.6″N/119°49′12.1″E; 34°56′12.9″N/119°50′56.3″E; 34°54′17.2″N/119°52′07.7″E。 |
连云港五号锚地 |
34°53′46.0″N/119°55′31.1″E; 34°55′09.6″N/119°58′50.2″E; 34°53′41.5″N/120°00′10.8″E; 34°52′09.6″N/119°56′30.5″E。 |
连云港危险品锚地 |
34°50′42.4″N/119°48′13.7″E; 34°49′06.4″N/119°49′13.0″E; 34°47′44.6″N/119°45′58.1″E; 34°49′20.6″N/119°44′58.9″E。 |
(四)施工水域:由30万吨级航道施工水域和徐圩航道施工水域及相应的疏浚通道和傾倒区组成。具有港口航道疏浚维护、码头建造、废物倾倒等功能。
1.连云港2#倾倒区(由下列六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1)34°43′50.3″N,119°40′47.6″E;
(2)34°46′26.4″N,119°41′41.2″E;
(3)34°47′18.0″N,119°43′43.8″E;
(4)34°46′49.1″N,119°44′01.7″E;
(5)34°46′04.0″N,119°42′14.3″E;
(6)34°43′41.5″N,119°41′25.4″E。
2.连云港3#倾倒区(由下列四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1)34°50′28.9″N,119°51′18.0″E;
(2)34°50′58.3″N,119°52′28.2″E;
(3)34°50′29.3″N,119°52′46.1″E;
(4)34°49′59.9″N,119°51′35.9″E。
3.连云港南倾倒区(由下列四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1)34°43′49.0″N,119°33′52.1″E;
(2)34°43′28.7″N,119°34′42.7″E;
(3)34°43′38.5″N,119°35′21.4″E;
(4)34°44′09.2″N,119°35′06.6″E。
4.徐圩航道施工水域(由下列四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1)34°47′39.4″N,119°39′39.3″E;
(2)34°47′43.1″N,119°38′59.7″E;
(3)34°39′45.5″N,119°36′16.2″E;
(4)34°39′24.4″N,119°36′49.8″E。
5.30万吨级航道疏浚通道(由下列四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1)34°47′53.9″N,119°39′44.3″E;
(2)34°47′36.5″N,119°39′38.3″E;
(3)34°46′09.0″N,119°41′35.2″E;
(4)34°46′26.4″N,119°41′41.2″E。
二、一般规定
(一)禁止在连云港港口功能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活动;不得擅自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养殖、捕捞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二)所有航行和施工作业船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航路到指定的区域内航行、停泊、施工和作业。
(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15日内,凡在港口功能水域内设置的养殖、捕捞设施,由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完毕。
三、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养殖、捕捞设施,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强制拆除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连云港港口功能水域内擅自设置养殖、捕捞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活动,对船舶、设施造成损坏或者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妨碍、阻挠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连云港港口功能水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