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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740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06-14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6〕11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市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连云港市市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统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与管理的市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设董事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经理。

    第三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并逐步推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类考核。

(三)按照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与薪酬管理体系,维护出资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与薪酬相挂钩、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资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

(五)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改革、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的要求,使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向着规范化、科学化、公正合理的方向不断推进。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经营业绩年度考核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六条  经营业绩年度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与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上交税金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是指经市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后的企业完整的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利润总额。

2.上交税金是指监管企业年度实际上交国家的各项税金。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变化,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资委[2004]9号令)文件规定予以调整。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承担市委、市政府赋予的重大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对社会贡献、经营管理成效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和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特点,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以往年度指标完成值与指标增长率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

    (三)市国资委主任与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监管企业于7月底以前将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向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监管企业依据完整的经审计的企业

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统一委托审计并经审核的监管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以及其它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监管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相关方面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核。

 

第三章   薪 酬 构 成

第十一条  实行经营业绩考核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管理。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是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以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规模、营业收入规模为依据确定。其基本公式是:

 基本薪酬:(按所有者权益规模划分应得部分+按营业收入规模划分应得部分)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本薪酬为基数,依据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与考核分数确定绩效薪酬。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及薪酬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 B.C.D四个级别。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在0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无绩效薪酬。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酌情扣减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

    (一)企业发生虚报、瞒报财务状况,造成财务信息失真的;

(二)企业重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企业未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完成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未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支付企业职工工资的。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社会稳定问题及严重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扣减全部绩效薪酬。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计算办法,提出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同意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通知监管企业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薪酬兑现工作,监管企业完成薪酬兑现工作后将相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30%延期到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兑现。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费用纳入当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要予以剔除。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本部、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延期兑现薪酬由监管企业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代为管理,符合规定条件时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和下属企业领取年度薪酬以外的任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过核定标准发放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在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和发放中弄虚作假多提多领薪酬的,多提多领的部分予以扣回,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延期兑现的薪酬。触犯法纪的,按法纪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0.9-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6-0.8。具体分配系数由监管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未设立董事会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报市国资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除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暂不适用本办法的监管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下发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度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0]19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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