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7-00377 |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7-07-24 |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蔷薇河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7〕166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蔷薇河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201804261515301933pwelv.png 20180426151342007pu8bph.png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蔷薇河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蔷薇河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市蔷薇河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指导思想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2.3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组组成及其职责
2.5 应急监测组组成及其职责
2.6 应急处置组组成及其职责
2.7 水源地安全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2.8 有关部门职责
3 供水事故分级
4 监测与信息传递
4.1 预警与预测
4.2 信息报送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报告
5.2 应急处置
5.3 应急措施
5.4 应急预案的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经费保障
6.2 应急能力建设
6.3 装备建设
6.4 通讯保障
6.5 培训与演练
6.6 日常防范
6.7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的实施
连云港市蔷薇河饮用
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蔷薇河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减少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全市水源地安全保护系统为目标,以预防水源地突发性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连云港市处置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全市水源地安全保护系统,形成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统一协调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4 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蔷薇河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发生的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污染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4.1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如化工厂爆炸、化工厂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运输危险性化学物品的船只在河道内沉没,陆上交通工具运输危险性物品遇险泄漏到水域,造成水体受到有毒、有害、腐蚀性化学物品污染事件。
1.4.2 突发性生物污染。突发的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以及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爆发流行。
1.4.3 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如自来水厂上游的污水处理厂或其他非化工类工厂出现运行事故导致非正常大量排放污水等事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东海县人民政府、新浦区人民政府、海州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水利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交通局、建设局、省水文局连云港分局、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组、应急监测处置组、水源地安全专家咨询组。
2.2 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组长:视突发性污染事故级别而定,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
成员: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 组织宣传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有关指示精神;掌握有关事态变化情况;
2.2.2 负责市际之间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2.2.3 组织协调有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以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
2.2.4 组织制定有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事件对水源区污染危害的措施,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
2.2.5 协调解决处置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
2.2.6 组织有关方面负责事故处理后,对事故的分析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嘉奖;
2.2.7 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1 学习宣传国家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的指示精神;
2.3.2 掌握有关突发性事件应急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
2.3.3 负责检查有关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2.3.4 组织监测人员进行水源地污染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
2.3.4 协调制定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事件对水源区污染危害的措施,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
2.3.6 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组组成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派成员。成员:由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主要职能部门联合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组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指挥各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展开工作;
(2)指挥应急处置小组进行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工作;
(3)指挥应急监测小组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范围、程度;
(4)协调有关部门并指导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
(5)根据现场调查、取证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
(6)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7)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监测处置组组成及其职责
组长: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成员:环保、水利、建设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应急监测组主要职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出具监测报告等。监测数据迅速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并及时通报应急处置组。
2.6 应急处置组组成及其职责
组长: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成员:东海县人民政府、新浦区人民政府、海州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水利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交通局、建设局、省水文局连云港分局、自来水公司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应急处置组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控制并根据需要划定紧急隔离区,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措施,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开展事件调查、取证、分析、报告等工作。
2.7 水源地安全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由应急领导小组聘请有关环境监测、供水、医学等有关专家组成,建立咨询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水源地安全专家咨询组。
主要职责:
(1)指导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掌握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研究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性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评估,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指导各应急小组进行现场处置;
(6)负责突发性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水源地水体污染程度的评估工作。
2.8 相关部门职责
2.8.1 东海县人民政府:负责蔷薇河东海段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关闭污染源,采取积极措施降低面源污染,配合市有关部门查处水污染事故。
2.8.2 新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蔷薇河新浦段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关闭污染源,配合市有关部门查处水污染事故。
2.8.3 海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蔷薇河海州段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关闭污染源,采取积极措施降低面源污染,配合市有关部门查处水污染事故。
2.8.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安排应急饮用水源地工程建设计划。
2.8.5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经费。
2.8.6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特大水污染事故在特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8.7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
2.8.8 市物价、工商局: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时,要加大工作力度,防止出现乘机哄抬物价,扰乱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经济现象发生,确保事故处理期内物资供应正常有序。
2.8.9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做好停水期间,桶装水、瓶装水货源组织,保证市场有序供应。
2.8.10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和救治,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相关病原体检测、检查。
2.8.11 市环保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工作,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做出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2.8.12 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启用备用的输水通道,调引水体冲污和饮用水源补给。
2.8.13 市交通局:负责有关船闸的开闭,航道的调整和水上运输秩序的维护。如果发生特大水污染事件,水源地长时间不能供水,交通部门要在所有的饮用水销售场所联合公安部门进行交通疏导,防止因拥挤而导致人员伤亡事件发生。
2.8.14 市建设局:及时启动部门城市突发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相关供水企业采取停水、减压供水以及加大投药量和投氯量、启动水厂应急处理工艺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供水。
2.8.15 市自来水公司:编制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自来水供水应急预案,在发生特殊水污染事故时,自来水厂应根据不同的污染程度进行生产工艺的调整,适当改变各处理单元的运行参数,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生产工艺的暂时性变更,以确保出水水质。
2.8.16 事故责任部门:是指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管辖和管理责任的部门,具体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级别确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现场的处置和调查处理。
2.8.17 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是指根据职责应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具体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确定。其职责:参与特大水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
3.供水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将突发性污染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事故等三个级别。
发生下列事件进入三级事故状态:
(1)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少量泄漏,污染情况可以在6-12小时内完全排除;
(2)取水口上游污水处理厂或其他非化工类工厂出现运行事故,大量排放污水,通过调节自来水厂运行参数可以保证出水水质的污染事故;
(3)其他影响时间在6-12 小时之内的各种突发性污染事故。
发生下列事件进入二级事故状态:
(1)有毒有害化学产品泄漏,影响到大范围的正常供水,污染情况可以在12-24 小时之内完全排除;
(2)对供水区域的影响范围较小,但影响时间可能超过48 小时的特殊污染事故。
发生下列事件进入一级事故状态:
(1)发生化工厂爆炸、化工厂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等影响供水区域内大范围正常供水24 小时以上,对居民安全用水产生直接威胁的突发性污染事故;
(2)饮用水源区内发生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船只或陆上交通工具在河道内沉没事故。
4.监测与信息传递
4.1 预警与预测
日常监测过程中要加强城市水源地上游省际和市际断面监测频次,提高监测水平,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监测,保证水质风险预报的准确性和提前性,为合理、有效的开展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时间保障。同时,相关各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并做好监测数据内容共享的工作。
市和东海县环境保护、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敏感性,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高度关注化工企业事故、船舶碰撞、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的突发性事件等信息,了解掌握发生特点、污染特性和是否会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等,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机关。
市和东海县环境保护及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
各水厂要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做好水厂取水口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在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水质污染进行预警。
4.2 信息报送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初次报告应在发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1小时内。
(2)信息的报送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文件等多种方式,应做到快速、准确、翔实,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地点、类型、可能影响的水源地及其基本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有条件的要采集事故现场的图像、声音等资料。
1.5.3 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民发布关于水污染事故对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通告或公告。在水污染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将水污染的来源、污染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污染的持续时间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的信息。
5.应急响应
5.1 应急报告
各应急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小组。
应急现场指挥小组按6 小时速报、24 小时确报的要求,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动态情况。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通报,使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对突发性事故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
若事故等级达到三级,则部分启动应急预案,提前调配各种物资,进行人力部署,严防事态进一步恶化。若事故等级达到一级、二级,则全面启动应急预案。
在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遭遇大面积长时间停水的污染事故时,要加强信息发布与舆论宣传工作,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坚决打击乘机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缓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5.2 应急处置
接到突发性污染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级事故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应急指挥组织体系,部分启动应急预案。
一、二级事故由市长担任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安排专项治理资金,全面启动应急预案。如果应急备用水源供水不能满足需求,则实施市内、外调水方案。
(1)接到指令后,应急指挥组率各应急小组携带水污染应急专用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
(2)应急处置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控制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制定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
(3)应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在污染源上下游系统地采集水体污染数据,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种类,并将监测数据送交专家咨询组,以便专家咨询组对污染峰值进行预测,制定相应的净化方案。如果污染物超标严重,现有措施均不能很好地保证对污染水体的处理效果,则要准确预测出污染物到达下游各取水口的时间,待水体受污染程度减弱到可控范围时,应急监测组要测定出污染物质在底泥、水体中的残留量,并请专家咨询组对残留污染物质的环境影响行为做出预测,以确定是否可以终止应急预案,恢复正常取水。
5.3 应急措施
目前,蔷薇河饮用水水源地为我市市区单一饮用水水源,污染物主要来自于江淮水和调水线沿岸的污水排放。其突发性应急措施如下:
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报警,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同时根据污染程度和危害性采取减少取水、停止取水、调用其他水源等措施。
5.3.1 若在吴场枢纽上游发生污染事故,污染水体没有进入蔷薇河的情况下,为保护蔷薇河水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 关闭吴场枢纽江淮水进入蔷薇河的所有通道,避免污水进入蔷薇河。
(2) 在江淮水不能引调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一切农业灌溉用水。为保证自来水公司、电厂大机组发电用水,限制其他工业取水。
(3) 做好安峰山水库、房山水库和石梁河水库的蓄水工作,必要时向蔷薇河调水。
(4)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从速解决淮水污染问题,以尽快实施向我市供水。
5.3.2 若吴场至临洪闸之间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
由于市区自来水厂取水口中海州水厂在上游,茅口水厂在下游临洪东站引河,为保证城市供水水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控制污染源,避免污染的继续加重。
(2)若污染发生在海州水厂取水口上游附近,立即关闭海州水厂取水口;开启临洪闸,并加大调引江淮水的力度,进行冲污。
(3)若污染发生在海州水厂下游,应临时关闭东站引河上的各取水口门,开启临洪闸并立即通过各水库补给蔷薇河从而加大淮水流量,实现调水冲污。
5.3.3 污染源治理
水源地受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时,如果污染程度较轻,可以采取投加活性炭、硅胶、活性氧化铝等吸附剂来吸附水体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如果水体中污染物浓度较高,普通物理吸附不能达到理想处理效果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水冲污。
如果水体受到致病微生物的污染,可以采取投加生石灰的方法进行消毒,待致病微生物杀死后再通过调水来冲洗河道。
5.4 应急预案的终止
根据监测结果,若受污染水体水质恢复到正常范围,且污染物在水体和底泥中的残留量不会引起二次污染时,可以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终止应急预案,恢复正常取水、供水。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的报告和处置流程见图1、图2。


图2 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流程图
6.应急保障
6.1 应急经费保障
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经费,按照《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要求申请使用。
6.2 应急能力建设
切实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内部制度,加强培训和演练。建立安全专家咨询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专家咨询组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3 装备建设
水污染防治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队伍必须配备必备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和人员防护工具。
应急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专家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安全数据库和水源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对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水源的污染以及污染物在水体内的扩散。
积极开展水量、水质的自动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采集、预警预报、分析处理、决策支持、事件评估等工作的智能化,提高科学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平。
6.4 通信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和完善水源地安全应急指挥系统、水源地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水源地安全科学预警系统,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领导小组和各县应急领导小组之间的通信畅通。
6.5 培训与演练
要培养一批训练有素、具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专门人才。要结合实际,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以积累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增强实战能力。
6.6 日常防范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单位的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职责,严防各种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发生。
6.7 责任与奖惩
6.7.1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6.7.2 对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6.7.3 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县区及市有关部门拟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完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的实施
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