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7-00362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7-07-19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7〕13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促进全社会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促进全社会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公共建筑的空调管理比较粗放,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实践表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运行,既能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行动,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面对目前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和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艰巨任务,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全市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空调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各空调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切实落实空调节能管理措施。加强对空调设备的节能诊断,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采取加装变频器等方式,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淘汰耗能高的空调设备。要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特别是对使用2年以上的中央空调,使用单位要对通风管道进行认真检查,必要时进行清洗,保证提供的冷风、鲜风符合标准。在气温不高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室外新风,减少空调使用时间,降低热效排放。
四、加强对空调节能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单位要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标准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查检查,确保相关规定和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市、县(区)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合理调配人力物力,把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开处理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本级机关温度控制的督促检查。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对纳入采购管理的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空调生产、销售企业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的督查,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市经贸委要对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贯彻落实空调节能工作情况,适时组织督查,及时掌握动态,报告情况。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由分工明确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