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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363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4-08-31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4〕12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个私经济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民用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数量不断扩大,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切实改善“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规范此类场所的安全管理,遏制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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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个私经济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民用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数量不断扩大,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切实改善“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规范此类场所的安全管理,遏制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保法任组长,市政府吕从亮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安监、监察、建设、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在市消防支队设立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全市的“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均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公安、安监、监察、建设、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为目标,以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小商店、小作坊、小网吧、小餐厅、小歌舞厅等经营场所为整治对象,在认真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控措施,全面落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通过专项整治,“三合一”建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置宿舍;

(二)经营场所内必须留人值班时,应该设置紧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

(四)经营场所内不得违章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经营场所内要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置灭火器材;

(六)经营场所内要严格用电安全管理,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七)经营场所内的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经营场所,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向当地政府汇报,督促整改;凡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宿舍住人的,要责令其立即迁出;故意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民用建筑防火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经贸、安监等部门,发挥办事处、基层派出所的作用,通过召开会议、公告等形式广泛动员,并对专项整治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各地要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单位自查和执法部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9月10日前要对辖区内的“三合一”建筑进行普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严格整治并逐一登记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当前开展“三合一”建筑专项整治的严峻性,自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真抓实干,抓出成效。

(二)公安、安监、监察、建设、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辖区内的“三合一”建筑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逐一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坚决处理。

(三)要把“三合一”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到社区消防建设中,加大消防常识、逃生自救、消防法律法规和火灾案例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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