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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680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12-22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6〕19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连云港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主要职责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确定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  应急通信方式

4.5  灾害评估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装备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成因分析

6.2  灾害保险证明

7  奖惩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区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4.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3  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1.4.4  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组成

市、县政府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水利、环保、广电、通信、电力、农业、林业、交通、海洋渔业、海事、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2  主要职责

2.2.1  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1)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2)为市、县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3)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 、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4)组织实施增雨、防雹、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

(6)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7)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相关部门职责

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海事、民政、环保部门:及时提供、交换水文、风暴潮、农业灾害、林业灾害、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按部门职能组织防灾减灾工作。

广电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通信部门: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交通部门:保证各级气象台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道路畅通。

电力部门: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不可抗拒力除外。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调配预案实施后的相关物资、医药用品,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资金保障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1)来源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向当地气象台提供气象灾害情况。

(2)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灾情,包括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的情况等。

凡符合《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按其规定的格式、标准和程序上报上述内容。

3.1.2  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1)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

(2)市、县(区)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省气象局规定上报标准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经省气象局确认后,直接上报中国气象局值班室和省局决策服务中心。

(3)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可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

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要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的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定为四级预警:

3.4.1  Ⅰ级预警(红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特别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3.4.2  Ⅱ级预警(橙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

3.4.3  Ⅲ级预警(黄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较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3.4.4  Ⅳ级预警(蓝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应急预案

4.1.1  一级启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Ⅰ级气象灾害预警,由市气象局请示省气象局,并报经中国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局根据江苏省气象局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同时,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向各有关县(区)气象局和市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市政府。

4.1.2  二级启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由市气象局请示江苏省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由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向各有关县(区)气象局和市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市政府。

4.1.3  三级启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由该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向发生地的县(区)气象局和市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气象局。

4.1.4  四级启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县(区)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该县(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向本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市、县(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后,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气象台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1)一级响应:

中国气象局发布一级启动响应命令后,市、县(区)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业务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直属业务单位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

市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加强与省气象局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对省气象局直属业务单位下发的重大气象灾害天气预报指导产品进行补充订正;

市气象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市气象局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市气象部门及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积极配合中国气象局、省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局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气象局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周边相关市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相关县(区)气象局及其直属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区)气象局直属各业务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县(区)气象局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县(区)气象局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周边相关县(市)气象局通报。

(2)二级响应:

省气象局发布二级启动响应命令后,市、县(区)气象局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

市气象局主动加强与中国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对省气象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指导产品进行补充订正;

市气象局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市气象局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市气象部门及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局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气象局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周边相关市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县(区)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区)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县(区)气象局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县(区)气象局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周边相关县(市)气象局通报。

(3)三级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三级启动响应命令后,市气象局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和县(区)气象局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气象局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气象局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周边相关市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县(区)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县(区)气象局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县(区)气象局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周边相关县(市、区)气象局通报。

(4)四级响应:

县(区)气象局发布四级启动响应命令后,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区)气象局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区)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区)气象局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县(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周边相关县(市、区)气象局通报。

4.2.2  市、县(区)气象台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3  其他各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3.2  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  应急通信方式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5  灾害评估

4.5.1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2  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4.5.4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  信息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7  应急结束

除国务院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决定终止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外,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相应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向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装备保障

5.1.1  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讯系统。

5.1.2  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5.1.3  市气象局根据需要,组织市、县(区)气象台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气象台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5.1.4  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机制。

5.2  技术保障

5.2.1  市气象局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主要职责:

(1)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

(2)参与对重大气象灾害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3)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5.2.2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3  宣传、培训和演习

5.3.1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

5.3.2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6  后期处理

6.1  灾害成因分析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市、县(区)气象台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6.2  灾害保险证明

市、县(区)气象台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7  奖惩

7.1  奖励

7.1.1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2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1.3  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  责任追究

7.2.1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2.2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连云港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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