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6-00114 |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6-08-31 |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与调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26〕23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与调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办发〔2026〕23号.pdf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与调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与调查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与调查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调查评估等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用地以及拟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主要是指耕地。本办法所称拟新增耕地是指拟通过对低效利用和闲置、未利用、退化的土地进行整理、开发、复垦等措施新增加的耕地,包括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或者其他方式产生的补充耕地。
第三条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协同推进、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拟新增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拟新增耕地土壤状况调查工作,包括年度地块摸排与信息上报,开展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工作,协调解决调查过程中的地块权属纠纷、群众沟通等问题。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拟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调查报告开展内业抽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踏勘。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拟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组织实施,汇总调查结果纳入农用地分类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负责开展拟新增耕地的调查范围界定,并提供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权属等相关资料;参与调查报告评审,对调查发现的污染地块提出风险管控意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提供农用地周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核实土壤环境例行监测结果持续升高点位周边涉重金属企业信息;参与调查报告评审,对调查发现的污染地块提出风险管控意见。
第六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要求报备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清单等信息,协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第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化工园区周边、历史污染灌溉区等重点区域地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调查范围、增加监测频次。
第八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明确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风险管控建议,形成年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议工作报告。
第九条 对经调查评估确认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应当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风险筛选值的,纳入优先保护类;超过风险筛选值但未达到风险管制值的,纳入安全利用类;超过风险管制值的,纳入严格管控类。
第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土地利用变更、农产品监测结果等情况,按照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进行更新,更新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分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保护目标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的日常监测,结合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要求,定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对化工园区周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增加监测频次。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利用类农用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包括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土壤改良等风险管控修复措施,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拟新增耕地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依法实施分类管理。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辖区内本年度拟新增耕地摸排工作,核实地块位置、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历史使用情况、权属关系等基础信息,征求土地权利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群众意见后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拟新增耕地地块信息汇总表,并及时上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年度拟新增耕地地块信息汇总表进行核查,初步认为地块符合开垦条件的,纳入本地区年度拟新增耕地地块清单,清单信息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市拟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应当覆盖拟开垦全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
第十七条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其中对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重金属污染物含量的检测为必测项目,并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调查单位应当在收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拟新增耕地地块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阶段调查工作,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分析等工作。调查结果表明无污染风险的,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表明可能有污染风险的,调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阶段调查工作,调查包括监测布点、现场采样、分析测试、结果分析等工作,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调查单位应当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时报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的,应当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报送。
第二十条 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的,为保证调查结果客观、科学、准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对地块基本信息、调查方法、监测结果、污染状况评价、符合耕地开垦要求及后续管理建议等核心内容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的,调查单位应当在专家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评审意见报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拟新增耕地地块进行抽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审核,每年度抽取的地块比例不得低于5%。对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地整改。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对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调查评估、开垦利用等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将用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的必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