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7-00009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7-07-09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7〕4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连政办发〔2007〕4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预案的通知

连政办发 ﹝ 2007 ﹞  4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预案》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连云港市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预案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依据 
4 组织及任务分工 
4.1 市场外核应急组织 
4.2 市指挥部领导人员职责及任务分工 
4.3 市核应急办公室职责及任务 
4.4 市指挥部各专业组职责
4.5 前沿指挥部职责
4.6 市核应急业务单位履行职责及分工
4.7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职责及任务 
5 行动细则
5.1 四级响应(应急待命) 
5.2 三级响应(厂房应急) 
5.3 二级响应(场区应急) 
5.4 一级响应(场外应急) 

连云港市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预案

1. 目的 
在江苏省田湾核电站发生事故时,连云港核应急指挥部按照此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将各项应急指令及时传达到各核应急有关单位,有效实施各项应急响应行动,把核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 适用范围
在省核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适用于连云港核应急指挥部在田湾核电站发生核事故时的场外应急行动。 
3. 依据 
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第124号令);国家标准《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外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GB/T17680.4-1999);江苏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江苏田湾核电站场外应急计划》(2002年7月第一版);江苏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江苏田湾核电站场外应急计划执行程序》(2003年5月第一版);《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连政发[2006]2号)。
4.  组织及任务分工 
4.1  市场外核应急组织 
设立江苏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连云港核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1个办公室、 10个专业组和1个隐蔽撤离前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沿指挥部)。 
4.2  市指挥部领导人员职责及任务分工 
4.2.1  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其职责及任务:(1)按江苏省场外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的命令,启动市核应急组织进入应急状态,组织指挥应急响应行动;(2)签发各种核应急命令、通告等;(3)调动力量投入应急响应行动,决定是否需要上级应急支援;(4)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议;(5)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2.2 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其职责及任务:(1)协助指挥长执行省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市里的应急响应行动;(2)指挥长不能到位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3)完成指挥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4.2.3 副指挥长由连云港警备区副司令员担任,其职责及任务:(1)协助指挥长工作;(2)协调参加应急响应的军队、民兵预备役部(分)队的行动;(3)提出需要军队增派支援力量的建议;(4)完成指挥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4.2.4 副指挥长由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其职责及任务:(1)协助指挥长工作;(2)组织核电站场内的应急响应行动,及时提出场内应急行动需地方政府支援的内容、形式;(3)提出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行动建议;(4)完成指挥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4.2.5  助理指挥长由市核应急办主任担任,其职责及任务:(1)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2)组织协调市各核应急工作组的行动,具体组织市指挥部的内部运行;(3)负责与省指挥部的联络;(4)完成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4.2.6 市指挥部领导人员均设立一名独立替代人,当本人不能到位时,替代人立即履行被替代人的职责。
4.3 市核应急办公室职责及任务 
4.3.1 办公室 
市核应急办由市人防办(民防局)兼容,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履行《江苏省田湾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计划》中明确的职责及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市人防办(民防局)主任兼任,业务上接受省核应急办的指导。
4.3.2 市核应急办领导人员需设立一名独立替代人,当本人不能到位时,替代人立即履行被替代人的职责。 
4.4 市指挥部各专业组职责
4.4.1  执行国家有关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省、市核应急办指导下,承办本单位核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适时提出本单位开展工作的行动建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核应急工作。
4.4.2  参加省、市核应急办组织的有关活动,及时反馈本单位开展核应急工作的情况,组织开展本单位核应急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同省、市核应急办保持联系,及时接收进入应急状态的通知和核应急工作的信息。
4.4.3  参与制订、修改和实施省、市核应急执行程序、实施细则。
4.4.4  在相关的省核应急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当自身力量不足时,及时提出请求支援的要求和建议。
4.4.5  组建、培训各核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单项演习和综合演习,参加省、市组织的综合演习和场内、场外的联合演习。
4.4.6  制订、修改、实施相关市核应急实施细则。
4.4.7  平时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根据市指挥部的通知和命令,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迅速开展相关应急响应救援行动。
4.5 前沿指挥部职责
4.5.1  执行国家有关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省、市核应急办指导下,做好核应急有关准备工作。
4.5.2  具体组织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公众的隐蔽和撤离工作;做好隐蔽和撤离的各项应急准备。
4.5.3  协助市公众信息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搞好隐蔽区和撤离区的治安保卫等工作。
4.5.4  负责指挥部的组织建设,负责高公岛乡、宿城乡、云山乡、板桥街道办事处等乡镇核应急隐蔽撤离指挥组织机构建设。
4.5.5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4.6  市核应急有关业务单位履行《关于印发〈连云港场外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的通知》(连政发[2002]159号)中明确的职责及分工。领导人员均设立一名独立替代人,当本人不能到位时,替代人立即履行被替代人的职责。 
4.7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职责及任务
4.7.1  职责任务:(1)执行国家有关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适时提出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建议;(2) 在省、市核应急办指导下,根据本单位领导的要求,承办本单位核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3)参加省、市核应急办组织的有关活动,及时反馈本单位开展核应急工作的状况,组织本单位核应急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4)同省、市核应急办保持联系,及时接受进入应急状态的通知和核应急工作的信息;(5)完成省、市核应急办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有关核应急方面的其它工作。 
4.7.2  核应急联络员均设立一名独立替代人,当本人不能到位时,替代人立即履行被替代人的职责。 
5.  行动细则 
5.1  四级响应(应急待命)
5.1.1  报告的接收和处理
5.1.1.1  市核应急办值班人员收到省核应急办的电话通知和传真电报后,做好记录,核对图文无误后,做好报告准备工作。 
5.1.1.2  值班人员立即将电话记录及传真电报内容,用电话报告市核应急办主任。 
5.1.2  命令的发出和执行 
5.1.2.1  值班人员按市核应急办主任的要求,启动“电话通知系统”通知办公室专业工作人员到指挥室待命,出差或外出人员按通知要求返回。同时,将进入四级响应的命令传达到隐蔽撤离前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前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到达办公室,做好相关应急准备。 
5.1.2.2  值班人员密切注意事态的发展,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和接收传真电报,并随时报告情况。 
5.1.2.3  做好启动核应急指挥室准备工作。命令发出后,市核应急办主任到指挥室查看记录,掌握情况。 
5.1.2.4  报告启动情况的文稿经市核应急办主任批准后上报省核应急办。 
5.1.3  响应终止 
5.1.3.1  值班人员接到省核应急办发出终止应急待命的通报后,将记录及电文报市核应急办主任。 
5.1.3.2  市核应急办主任根据省核应急办通报宣布终止应急待命,恢复正常工作。通知前沿指挥部终止应急待命。
5.1.3.3  核应急办在田湾核电站事故应急待命状态终止后5天内,向省核应急办提交应急待命情况的总结报告。 
5.2  三级响应(厂房应急)
5.2.1  报告接收和处理
5.2.1.1  值班人员接到省核应急办进入三级响应的电话通知和传真电报后,做好记录,核对图文无误。 
5.2.1.2  值班人员立即向市核应急办主任报告,准备好电话通知和报告文稿。 
5.2.1.3  由市核应急办主任或副主任向市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报告核电站事故情况和进入三级响应状态情况。 
5.2.1.4  市核应急办主任立即到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签发文电,通知全办人员到位,启动市应急指挥中心,进入三级响应。 
5.2.1.5  通知核应急联络员在原单位待命,并随时保持与市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系。通知医疗救护组启动,召集医疗队人员,补充医疗器材。通知公安组启动,一类封锁地区交通控制人员待命。 
5.2.1.6  通知隐蔽撤离前沿指挥部领导进入前沿指挥部,相关乡镇核应急领导和工作人员在乡(镇)政府集结待命,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
5.2.1.7  向省核应急办报告市核应急办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5.2.2  响应的终止 
5.2.2.1  值班人员接到省核应急办发出终止三级响应的通报后,立即将电话记录及传真电报向市核应急办主任报告。 
5.2.2.2  市核应急办主任通知执行省核应急办关于终止三级响应的应急程序,恢复正常工作。 
5.2.2.3  市核应急办主任或副主任向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报告终止三级响应的情况。 
5.2.2.4  向市核应急联络员通告终止三级响应状态的情况。通知医疗救护组、公安组终止三级响应,恢复正常工作。 
5.2.2.5  通知隐蔽撤离前沿指挥部终止三级响应,恢复正常工作。
5.2.2.6  市核应急办在三级响应状态终止后10天内,向省核应急办提交总结报告。 
5.3  二级响应(场区应急) 
5.3.1  报告的接收和处理 
5.3.1.1  值班人员接到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发出的进入二级响应的通报后,做好电话记录,核对传真。 
5.3.1.2  值班人员立即向市核应急办主任汇报,并准备好进入二级响应的有关通知、报告等文稿。 
5.3.1.3  市核应急办主任立即向常务副指挥长报告情况,并请示启动二级响应程序,得到批准后请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立即赶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5.3.1.4  市应急指挥中心全体人员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5.3.1.5 常务副指挥长到达市应急指挥中心后,市核应急办主任开始履行助理指挥长职责,迅速汇报应急响应情况,并请常务副指挥长签发进入二级响应的命令。市应急指挥中心转变为连云港场外核应急响应指挥部。
5.3.1.6  常务副指挥长宣布连云港场外应急响应指挥部第1号命令,即进入二级响应的命令。各专业组响应行动按要求进行。
5.3.1.7  常务副指挥长签发应急警报待命的通知。
5.3.2  各专业组的启动响应 
5.3.2.1  各专业组组长单位的联络员将各组具体的应急行动通知到各副组长及专业队、行动组。
5.3.2.2  警报发放专业队工作人员将应急警报待命通知传达到各警报发放有关单位。
5.3.2.3  接到命令、通知的各单位联络员、专业队、行动组负责人将应急响应执行情况向各组长及有关领导汇报。
5.3.2.4  各组长单位的联络员将各专业队、行动组上报的情况,汇总综合后报组长。 
5.3.2.5  各组长将综合后的情况向常务副指挥长汇报。 
5.3.3  前沿指挥部的启动响应
5.3.3.1  前沿指挥部接到市指挥部进入二级响应的命令后,迅速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5.3.3.2  前沿指挥部发布相关命令,要求相关乡镇(街道)、村级应急组织及应急工作人员按照任务分工,配合市各专业队做好相应工作。
5.3.3.3  前沿指挥部及时将有关应急响应行动情况汇总报市指挥部。
5.3.4  汇报情况 
5.3.4.1  市指挥部应急工作人员将二级响应执行情况汇总后,向助理指挥长汇报。 
5.3.4.2  助理指挥长向常务副指挥长汇报,并请签批执行二级响应情况的报告。 
5.3.4.3  常务副指挥长向指挥长汇报事故情况和全市应急响应情况。 
5.3.4.4  向省场外应急响应指挥部报告二级响应执行情况。
5.3.4.5  值班人员继续保持与省场外应急响应指挥部及市各核应急组织的联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3.5  响应的终止 
5.3.5.1  接到省指挥部关于终止二级响应的通报后,工作人员立即将电话记录及传真电报递交常务副指挥长。 
5.3.5.2  常务副指挥长决定执行终止二级响应程序,恢复正常工作。市核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工作总结和善后工作。 
5.3.5.3  工作人员将终止应急状态的通知交助理指挥长审改后,请常务副指挥长签批。 
5.3.5.4  工作人员将《关于终止连云港市二级响应状态的通知》交给各组长单位的联络员发至各有关单位及前沿指挥部,告知终止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并强调通知中的内容,要求各有关单位在一周内将应急响应的情况书面报告市核应急办。 
5.3.5.5  常务副指挥长向指挥长汇报终止二级响应情况。 
5.3.5.6  市核应急办在二级响应状态终止后15天内,向省核应急办提交连云港核应急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 
5.4  一级响应(场外应急) 
5.4.1  报告的接收和处理 
5.4.1.1  市指挥部工作人员,接到省指挥部发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命令后,做好电话记录,核对传真。 
5.4.1.2  工作人员立即将省指挥部进入一级响应状态的命令向常务副指挥长报告。 
5.4.1.3  工作人员准备好全市进入一级响应命令的文稿。 
5.4.1.4  常务副指挥长立即向指挥长报告,请指挥长到指挥部指挥全市的核应急响应行动。 
5.4.1.5  指挥长立即赶到指挥部,签发进入一级响应执行程序命令。
5.4.2  指挥长宣布连云港场外核应急响应指挥部第2号命令,即进入一级响应的命令。各专业组核应急响应行动按要求进行。 
5.4.2.1  各专业组组长、前沿指挥部指挥长分别签发本组、本指挥部执行第2号命令的具体应急行动通知。 
5.4.2.2  各组长单位、前沿指挥部的联络员将执行第2号命令的具体应急行动通知,发至各副组长、专业队、行动组及有关应急单位和个人,并执行各项应急任务。 
5.4.2.3  接到命令、通知的各单位联络员、专业队、行动组及有关应急单位和个人,将各自的场外应急响应执行情况,及时向各组长及前沿指挥部领导汇报。 
5.4.2.4  各组长单位、前沿指挥部的联络员将各专业队、行动组上报的情况,汇总综合后报组长、前沿指挥部指挥长审定。 
5.4.2.5  各组长、前沿指挥部指挥长将综合后的执行情况向市指挥部指挥长汇报。 
5.4.2.6  市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各核应急组织汇报的场外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汇总后向助理指挥长汇报。 
5.4.2.7  一级响应命令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助理指挥长审改后,经指挥长签批,报省指挥部。 
5.4.3  市指挥部接到省指挥部关于实施隐蔽与撤离、发放核应急警报的命令后,工作人员立即将情况向助理指挥长汇报。 
5.4.3.1  工作人员将连云港一级响应执行隐蔽与撤离安置、发放核应急警报的命令及有关文稿提交助理指挥长审改后,由指挥长签批。 
5.4.3.2  指挥长与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助理指挥长研究确定后,由指挥长下达执行隐蔽与撤离、发放核应急警报的命令。 
5.4.3.3  指挥长宣布连云港场外应急响应指挥部第3号命令,即实施隐蔽与撤离安置的命令。各专业组响应行动按要求进行。指挥长宣布连云港场外核应急响应指挥部第4号、第5号命令,即核应急警报发放的命令。
5.4.3.4  专业组组长、前沿指挥部指挥长分别签发本组、本指挥部执行第3号命令的具体应急行动通知。前沿指挥部要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面展开应急救援行动,主要是组织搞好公众的隐蔽与撤离安置工作。
5.4.3.5  各组长单位、前沿指挥部的联络员将执行第3号命令的具体应急行动通知,发至各副组长、专业队、行动组及有关应急单位和个人,并执行各项应急任务。 
5.4.3.6  接到命令、通知的各单位联络员、专业队、行动组及有关应急单位和个人,将各自的场外应急响应执行情况,及时向各组长及前沿指挥部领导汇报。 
5.4.3.7  各组长单位、前沿指挥部的联络员将各专业队、行动组上报的情况,汇总综合后报组长、前沿指挥部指挥长审定。 
5.4.3.8  各组长、前沿指挥部指挥长将综合后的执行情况向市指挥部指挥长汇报。 
5.4.3.9  市指挥部应急工作人员将各核应急组织汇报的一级响应执行情况,汇总后向助理指挥长汇报,助理指挥长审改后向指挥长汇报。 
5.4.3.10  工作人员将执行隐蔽与撤离安置、发放核应急警报的情况报告,递交助理指挥长审改后,经指挥长签批,报省指挥部。 
5.4.4 事故的发展和终止
5.4.4.1 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和联络工作,出现情况及时上报。 
5.4.4.2 接到省指挥部关于终止场外应急的通报后,工作人员立即将电话记录及传真电报向指挥长报告。 
5.4.4.3  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通报并决定执行终止场外应急程序,恢复正常工作。并指示市核应急办做好一级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报省指挥部并处理好善后工作。 
5.4.4.4  工作人员将《关于终止连云港市场外应急状态的通知》、连云港场外应急响应指挥部第6号、第7号命令,经助理指挥长审改后,指挥长签批。 
5.4.4.5  指挥部应急工作人员立即将《关于终止连云港市场外应急状态的通知》交专业组工作室的联络员发至各有关单位及前沿指挥部,通知终止一级响应行动,隐蔽的公众恢复正常生活,被撤离安置的公众返回居住地。各专业组按终止程序做好工作后,恢复正常工作。各有关单位在2周内,向市核应急办提交本单位的一级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 
5.4.4.6  市核应急办在场外应急状态终止后1个月内,向省核应急办提交连云港核应急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 
5.4.5  其它 
5.4.5.1  市指挥部根据场外应急状态的情况,视情向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市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等单位询问有关情况。以上单位在场外应急状态下应主动向市核应急指挥部通报情况及提出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议。 

5.4.5.2  市核应急办值班人员,由核应急管理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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