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6-0005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6-05-18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26〕1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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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26〕1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18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快速处置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应急响应流程,提升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云港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涉及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文化旅游活动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是指全市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国有文物收藏机构、文物保护单位、考古现场、美术馆、画院、文化馆(站)、文化广场(中心)等建筑物,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游艺厅(室)等文化场所,以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旅游村、特色旅游街区等涉旅经营场所。

本预案所称的文化和旅游活动,是指在公共文化场所举办或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展览展示活动、其他文化娱乐活动,以及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组团、旅行社旅游包车、旅游度假区、重点旅游村、特色旅游街区组织开展的涉旅活动。

1.4  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各级政府要组织调动辖区内各种力量,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全力组织应急救援,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坚持源头防控、平战结合。始终把风险防控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常态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衔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文旅单位做好突发事件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化风险评估、预案管理、预案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以上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如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由市、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有关预案实施的具体方案。

2 突发事件分级

参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旅游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根据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文化和旅游活动中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3)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2  重大突发事件(II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文化和旅游活动中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3)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2.3  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文化和旅游活动中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3)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2.4  一般突发事件(IV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文化和旅游活动中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损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3)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和职责

3.1  市文旅应急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成立连云港市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临时指挥部(简称市文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市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必要时,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台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外事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连云港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信访局、市气象局、连云港海事局、市消防救援局、武警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连云港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负责人。

3.1.1  市文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或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文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市委统战部: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宗教、侨务事务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市委台办:负责协调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台机构和人员的联络工作;协助做好台媒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提供涉台政策指导。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落实市级通用应急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紧急状态下市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全市宗教场所内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协调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对文化和旅游活动实施安全管理;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配合事件发生地开展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处理危及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的暴力恐怖袭击、劫持人质等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网络造谣违法人员;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检验、数据勘验和身份识别,参与相关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市财政局: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提供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施救所需施工领域的工程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配合指导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指导因灾毁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以及重建等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提供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铁路、水路、公路、城市公交等相关单位及时疏散人员。

市水利局:负责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及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相关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做好事件发生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协调指导。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查、落实市文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参与突发事件情况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协助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及其应急救援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宣传有关安全和应急救援知识;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善后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件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治,指导责任单位对相关区域卫生学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文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全市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响应级别和需求,协调市级救灾类应急物资的调拨,参与或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并视情申请上级支援。

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外事政策指导及涉外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场经营秩序;提供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用以抢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牵头组织文化和旅游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食品药品中毒突发事件等调查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涉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赛事活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连云港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

市信访局: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转送、交办、督办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信访事项,负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置因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信访事件。

市气象局: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期间的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连云港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涉及国家划定搜寻救助海域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上搜救、水上交通管制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组织做好文化和旅游活动火灾事故的扑救和抢救,协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人员搜救和灭火救援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武警支队:参加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重要场所和目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突发事件中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连云港供电公司: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各自辖区内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成员单位,参与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2  市文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文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文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文旅应急办)设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3.2.1 市文旅应急办职责

及时收集整理全市有关信息,及时向文旅单位和相关人员发出警告或警示;发生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时,参与突发事件调查,迅速收集和核实相关情况,并向市文旅应急指挥部报告;执行和实施市文旅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负责具体应急工作;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按照市文旅应急指挥部指示,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应急信息;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3.2.2 市文旅应急办24小时值班电话:0518—85681296。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市文旅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到场的最高级别行政负责同志担任。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市有关单位、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形成事件评估报告。

3.3.1  现场应急小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体育局、连云港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连云港海事局、市消防救援局、连云港供电公司、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参加。主要职责是做好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交通、电力、通信、物资、装备、生活保障;召开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事故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参加。主要职责是实施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事故调查组:由市文旅应急办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连云港海事局和市消防救援局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调查处置,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信访局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控制事件直接责任人,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聚众闹事、利用网络媒体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化解突发事件造成的信访矛盾。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调配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内新闻媒体参加。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互联网监控和管理工作,审核把关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向现场指挥部、事故相关单位、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抽调相关行业安全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善后处置组:由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主要职责是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3.4  各县区、功能板块文旅应急指挥部

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参照市文旅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成立本级文旅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5  专家组

由文旅活动、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法律救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为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4  监测预警

4.1  预警分级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风险等级以及空间范围等信息预测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预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签后发布。内容包括预测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台、广播、报纸、互联网、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等公共媒体。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两个直达”叫应机制,及时将预警信息直达受影响群众和有关责任人、将应急处置工作指令直达基层责任人。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由各文化娱乐场所、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文旅企业对接待的相关客人进行告知。

蓝色预警(四级)、黄色预警(三级),由本级政府受委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橙色预警(二级)、红色预警(一级),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本级政府受委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和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中断文化和旅游活动。

4.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市文旅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预警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地方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单位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立即向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部门于2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部门分别电话报告简要信息和书面情况报告;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信息报告并经过必要核实后,4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

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保密要求上报。

5.2  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文化和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在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后,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引导自救和互救,并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设置疏散路线等先期处置措施,防止不利事态的发生,避免突发事件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事件。必要时,立即中断文化和旅游活动。可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宣传预防、减轻突发事件危害的有关知识;

(2)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确保通信、交通、水电等公用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准备措施。

5.3  响应分级

文化和旅游活动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县区、功能板块文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属地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交通疏导、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如需市级层面介入处置的,市文旅应急指挥部安排相关工作组开展协调、指导工作。

文化和旅游活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成立市文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市文旅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对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市文旅应急指挥部可酌情调整响应级别。必要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市文旅应急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应急救援工作动态。

5.4  响应措施

发生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时,按下列程序处置:

(1)统筹调配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有序开展现场群众疏散撤离和被困、失联人员搜救工作。结合救援实际,按规范流程提请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并协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部门运用专业设备、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成员单位按职责提供相应支持。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加强事件发生地气象实况监测与趋势研判,及时发布事件发生地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对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环境隐患再排查,监测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环境、地形等情况。针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并制定处置方案。

(4)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和疫情防控工作,快速调配应急物资,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心理疏导等工作,坚决防范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流行、伤病员延误救治、重要对象医疗保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发生。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5)组织实施应急排险工作,严防火灾,水、电、气、热管线损坏等次生事故,消防救援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实施灭火,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抢险救援创造安全条件。如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由现场指挥部与产权单位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必要拆除作业。

(6)做好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公安部门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调流等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降低次生事故风险。抢险救援期间如需占用道路,公安部门在保障救援顺畅前提下做好交通疏导或管制,并为抢险车辆和医疗救护车辆开辟专用通道,提供通行保障。

(7)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以及事件涉及区域内的水、电、气、热站管线设置警戒区域,加强守护,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8)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工作,当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对现场或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9)规范开展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强化正面舆论引导,宣传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发生旅游交通、火灾、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特种设备等突发事件,按照各行业专项应急预案处置。

连云港出境游组团社组织的团队在境外发生突发事故,分别由市外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重大涉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处置。

5.5  信息发布

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市文旅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按照宣传工作相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公众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利用网络平台了解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5.6  响应终止

满足下列条件时,经市文旅应急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1)险情排除;

(2)现场救援活动结束;

(3)群众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群体性事件聚集群众解散;

(5)滞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被消除;

(7)市文旅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条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在市文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和事件发生单位共同负责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保证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在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制定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市文旅应急办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制定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应当迅速组织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基层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联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确保在市文旅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下及时有效采取行动。

7.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者、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救援的资金保障。

7.3  生活物资保障

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者、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和事件发生单位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中转移人员和应急人员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件发生地处置能力时,报请市政府提供支援,必要时报省政府请求支援。

7.4  通信和基础信息保障

连云港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处置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提供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市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水利局、连云港海事局应及时提供江河湖海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7.5  医疗卫生保障

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者、承办者以及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保障,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设备、技术、药物等。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的请求,及时提供医疗救治人员、设备、技术、药物等必要的支持。

7.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水、陆交通保障。市公安局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7.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

7.8  组织纪律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各部门在接到行动指令后,要迅速组织装备并指派相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快速投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快速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工作中严格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及时处置。

8  宣传培训和演练评估

8.1  宣传培训

市文旅应急办、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推动应急知识进入文化和旅游活动场所,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应定期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预案,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的能力。

8.2  演练和评估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根据本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演练评估工作,总结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等,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会同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进行系统总结。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形,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大规模信访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编制与评估、修订

9.2.1  预案编制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2.2  预案评估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每3年对预案进行1次评估,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提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明确意见。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9.2.3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上位预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实际应对中发现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处置措施、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按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进行再修订。仅个别内容调整的,应将修订说明和修订后的文本以文件形式报审批部门和备案受理部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16日印发的《连云港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连政办发〔2020〕72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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