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3-0061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3-08-09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3〕9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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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3〕9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9日


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式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苏建房保〔2012〕468号)和《关于公布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省级试点项目及实施单位名单的通知》(苏建房保〔2012〕621号)要求,我市作为省级试点城市之一,将在市区开展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新模式,多形式、多渠道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推进民生事业发展,加快建设幸福港城。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形式,通过开展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建立住房保障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新机制,将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按比例体现在共有产权中,科学合理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实现政府投入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对象

市区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二)试点项目

在市区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进行试点,即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51号令)的规定,土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三)产权比例

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为个人出资金额;将政府免收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折算成政府出资金额(计算公式为:政府出资金额=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平均利润额—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按照个人出资份额和政府出资份额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

(四)上市交易

购买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的,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及产权份额,分配上市交易金额,待足额上缴政府产权及收益部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上缴政府的资金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收,全额缴入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回购。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13年1月—3月,开展调研、摸底等前期工作。由市住房、财政、民政、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税务、公积金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前期调研、摸底工作,重点调研政府优惠政策和个人出资的比例分成和上市交易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

(二)政策制定阶段

2013年4月—6月,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制定《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相关政策,做好新老政策衔接,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保障家庭确认、房源分配、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等工作,保障家庭确认和房源分配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实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房屋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房屋权属证书须注明共有产权性质及比例,加盖“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市财政局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负责测算土地优惠部分所占份额,以及土地性质转变、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等工作。市物价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测算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占份额比例。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市民政局负责认定和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购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的审批、发放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试点阶段

2013年7月—9月份,在市区范围内选择1个由政府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试点,根据测算结果,按照购房人与政府出资比例,确定个人与政府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

(四)总结评估阶段。

2013年10月份,对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成果进行评估。根据总结和评估情况,对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创新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试点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住房、财政、民政、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试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力推进,加大创新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要求,明确具体人员和任务,加强沟通和协调,全力开展试点工作;要积极探索住房保障新思路、新模式,力争通过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我市现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形式,建立一个具有连云港特色的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制度。

(三)完善机制,强化督查

建立健全试点工作考核制度和问责机制,对未及时完成目标任务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市监察部门要跟踪督查,限期整改;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

制度创新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探索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模式,建立住房保障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新机制,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定建设面积、销售价格,政府和个人按照出资比例共享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发展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式适用住房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安排和经济适用、规范管理、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申请分配、运营管理等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将其纳入市区住房保障体系统一规范运作,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的开展,市住房、财政、民政、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税务、公积金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产权部分的登记、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将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折算成出资金额,按照政府出资份额和个人出资份额的比例确定共有产权份额。

政府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出资金额=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平均利润额—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为个人出资金额。

第八条  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比例的确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在房屋预(销)售前测算确定。

第九条  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预(销)售许可和网上预(销)售备案制度。

第十条  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不定期核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按照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一套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2口人家庭,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3口人家庭,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4口人及以上家庭,保障面积80平方米。保障面积内的住房由购房人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出保障面积部分的住房由购房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在保障面积内的,购房人与政府按届时测算的比例拥有相应的产权比例;在保障面积以外的,购房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个人拥有完全产权。

第十三条  购买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后,购房人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证书加盖“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并注明共有产权面积及比例、完全产权面积。土地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证书注明“划拨”土地。

第十四条  购买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须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

第十五条  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应根据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进行评估(不计算房屋装修费用),并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割后,方可持相关凭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过户手续。过户后的房屋权属转变为完全产权,土地性质同步转变为出让。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购买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分期购买政府产权部分,成为完全产权。5年内(以缴纳契税日期为准),按初始购房价格购买;5年后,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第十七条  政府拥有的产权部分房屋5年内免费提供给购房家庭使用;5年后继续使用的,应按市场价格向政府交纳租金,并按年度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因自身条件改善须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先退出其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后方可购买,退出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

第十九条  上缴政府的产权收益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收,全额缴入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回购。

第二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购买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以市场价出售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得再享受其它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擅自将房屋出租经营,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政府产权部分不得用作抵押。

第二十三条  对购房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将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私下转让或者用于出租经营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以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收回其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住房。

第二十五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市区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及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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