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8-00068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2-14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化工(危化品)企业集中整治评价会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8〕2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化工(危化品)企业集中整治评价会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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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8〕2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化工(危化品)企业集中整治评价会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化工(危化品)企业集中整治评价会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14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化工(危化品)企业集中整治

评价会审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71219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市安委会《关于明确两灌园区企业及全市化工(危化品)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的通知》(连安传〔2017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深刻汲取“12.9”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全面推动两灌化工园区及全市化工(危化品)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现就化工(危化品)企业集中整治评价会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双评价一会审基本要求

(一)严格标准。对《通知》中列入双评价一会审范围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本次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开展双评价一会审

(二)首次评价。企业自停产之日起,进行自查自纠,自纠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报县(区)政府。企业也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随自查自纠报告报县(区)政府。

(三)再次评价。县(区)政府依法公开选择资质不低于首次评价的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再评价。

(四)县(区)会审。再次评价结论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县(区)政府组织发改、经信、环保、规划、城建、安监、市场管理和消防等部门(单位)联合会审,形成会审意见。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县(区)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提交请求复核报告,并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县(区)各部门审查意见、联合会审意见(各一式四份及电子版)。

(五)市级复核。市领导小组收到请求复核报告后,组织安监、环保、质监、消防部门(单位)对评价报告、现场和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反馈复核结果。

(六)依法关闭。评价报告或会审、复核结论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一评价一会审基本要求

(七)全面评价。对《通知》中要求一评价一会审的企业,要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切实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在此基础上,由县(区)政府依法公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安全现状进行评价。

(八)县(区)会审。评价结论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县(区)政府组织发改、经信、环保、规划、城建、安监、市场管理和消防等部门(单位)会审,形成会审意见。符合相关条件的,县(区)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领导小组提交请求复核报告。市领导小组组织市相关部门复核。

(九)依法关闭。评价报告或会审、复核结论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基本要求

(十)资质要求。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应由取得甲级资质并在省安监局登记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其他企业可由本省具有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严禁挂靠、借用资质行为。

(十一)人员要求。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应符合要求,安全评价人员应具备相应评价师资质,评价组各专业人员配备完整,具备熟悉被评价企业行业特点和工艺流程的评价人员(含外聘专家)。

(十二)评价内容。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政府、部门指导性文件规定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和原项目审核意见,对企业已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内容应涵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的要求:

1.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灌化工园区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传〔2017105号)和市安委会《关于明确两灌园区企业及全市化工(危化品)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的通知》(连安传〔20174号);

5. 对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估;

6. 对涉氯、氟、氰化氢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应具备的预警、报警和安全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及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可靠性论证;

7. 从控制逻辑、控制范围入手,根据生产工艺和控制要求,对原工艺设计单位提供的PID图和电器控制图以及现控制系统,进行符合性核查和评价;

8. 对新增加(指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后)的环境保护设施与工艺安全的符合性进行论证和评价;

9. 对高危工艺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持证人数与岗位操作人员的符合性进行核查;

10. 对应急器材(物资)配备、管理与作业现场符合性评估;

11. 对未经行政审查通过的项目和目前在建项目应在报告中明确性质,并作出辨识结论。

(十三)结论要求。评价报告要对每一项重点内容作出明确结论,并对该企业作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对隐患整改应在结论中明确,相关整改事项由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纸并经安全评估后实施,对涉及改造项目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的规定。

四、政府会审复核基本要求

(十四)县(区)部门审查。县(区)发改、经信、环保、规划、城建、安监、市场管理、消防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监管职责,按照《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各部门审查要点》(见附件2)内容逐个企业逐项审查,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填写《县(区)部门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审查表》(见附件3),并签字盖章。

(十五)县(区)会审。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价结论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逐个会审,形成综合会审意见,填写《县(区)政府化工企业集中整治联合会审表》(见附件4)并签字盖章。

(十六)市级复核。由市领导小组组织安监、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单位)对县(区)提请复核的企业逐个复核,集体研究确认后,填写《全市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复核表》(见附件5),市领导小组将复核结果反馈至相关县(区)政府。

 

附件:1. 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各部门审查要点

2. 县(区)部门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审查表

3. 县(区)政府化工企业集中整治联合会审表

4. 全市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复核表

 

 

 

 

附件1

 

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各部门审查要点

 

一、发改部门审查要点

(一)企业存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无立项备案;

(二)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定位。

二、经信部门审查要点

(一)企业是否存在工信部发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规定的淘汰低效设备;

(二)企业是否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中石化化工领域中淘汰类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环保部门审查要点

(一)环保手续是否完善;

(二)企业是否按照市环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化工企业环保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完成现场评估;

(三)企业具备稳定达标排放的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无超期现象,并有合法的处置途径。

四、规划部门审查要点

(一)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是否符合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四线划定内容;

(三)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

(四)方案设计是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要求。

五、城建部门审查要点

(一)四方主体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二)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是否通过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四)是否通过房屋产权登记。

六、安监部门审查要点

(一)安全评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企业现状的符合性;

(二)重点抽查本文件中第12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的相关要求;

(三)是否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四)新改扩建项目是否有安全三同时相关手续。

七、质监部门审查要点

(一)企业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已办理使用登记;

(二)企业特种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数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定岗要求;

(四)涉及安全的强检计量器具、安全附件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

(五)对生产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产品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对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物、容器是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八、消防部门审查要点

(一)是否通过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设计备案、验收备案);

(二)2018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是否为合格。

 

 


附件2

 

县(区)部门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审查表

 

         部门)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号


有效期


涉及高危工艺


重点监管危化品


重大危险源

数量

等级


生产产品


 

审查要点

 

1

2

3

审查结论

 

 

部分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备注

1、(附件内容)

2

3








附件3

 

县(区)政府化工企业集中整治联合会审表

 

企业名称


初次评价机构


初次评价结论


再次评价机构


初次评价结论


综合会审意见

 

 

       

会审人员签字

组长


发改

经信

环保

规划

城建

安监

市场管理

消防

备注


 

 

 

附件4

 

全市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复核表

 

企业名称


县区政府联合会审意见


市级部门复核意见

安监


环保


质监


消防


市领导小组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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