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7-05109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10-30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7〕15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7〕8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为市本级、县(区)级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徐圩新区)、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参照区级政府标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债务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
(四)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能职责协调所监管金融机构,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提供条件。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包括:
(一)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分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
(二)新增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
(三)偿债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支出中用于偿还债务本金的比重,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
(四)逾期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逾期债务余额的比重,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
(五)综合债务率。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等分项风险指标计算综合风险指标。
第五条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章 评估预警和风险化解
第六条 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预警。综合债务率高于风险预警线的地区,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风险预警线的地区,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综合债务率低于风险预警线,但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风险预警线的地区,列入风险提示名单?
第七条 债务风险相对较高地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被列入风险预警名单地区,应当优先安排偿债准备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统筹安排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用于偿还债务;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支出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非公益性资产用于偿还债务;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同时,原则上不得增加政府债务余额。
(二)被列入风险提示名单地区,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方案。一般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财力,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方式加大债务偿还力度;专项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通过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方式加大专项债务偿还力度。新增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加大债务偿还力度,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偿债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合理制定中长期偿债计划,避免债务集中偿还;逾期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合理安排自身财力和置换债券,切实加大逾期债务偿还力度。
第八条 未列入风险预警或提示名单的地区,应当排查风险隐患,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处置程序,并及时报上级政府,确保债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十条 地方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市财政局根据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各县(区)级政府公布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部分或全部地区开展多次风险评估和预警?
第四章 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地方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要与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分配额度挂钩。列入风险提示名单的地区,市财政部门将适当减少新增政府债券分配额度;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分配新增政府债券。确需分配新增政府债券的,报市政府统筹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名单,结合政府债务风险状况、风险防控努力程度等情况,对相关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3年被约谈的地区进行全市通报。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强化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本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提高债务统计质量,强化债务分析,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夯实数据基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防范风险演变。
第十五条 县(区)级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债务风险的监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口径说明
附件
地方政府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口径说明
一、债务率
该指标综合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分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用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率=(一般债务余额÷债务年限/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100%
专项债务率=(专项债务余额÷债务年限/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100%
其中,债务年限按4.7年计算;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为政府综合财力扣除保工资、保运转等刚性支出后剩余部分。
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的风险预警线均为100%。
二、新增债务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用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一般债务余额增长额/上年一般债务余额)×100%
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专项债务余额增长额/上年专项债务余额)×100%
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风险预警情况在综合债务率中以一定权重予以体现?
三、偿债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支出中用于偿还债务本金的比重,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用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偿债率=(一般债务还本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100%
专项债务偿债率=(专项债务还本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100%
一般债务偿债率、专项债务偿债率风险预警情况在政府债务综合风险指数中以一定权重予以体现。
四、逾期债务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逾期债务余额的比重,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用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逾期率=(一般债务逾期债务余额/一般债务余额)×100%
专项债务逾期率=(专项债务逾期债务余额/专项债务余额)×100%
一般债务逾期率、专项债务逾期率风险预警情况在政府债务综合风险指数中以一定权重予以体现。
五、综合债务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整体债务风险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综合债务率=Σ分项风险指标值×权重
分项风险指标权重暂定为:一般债务率35%?专项债务率30%,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2.5%、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2.5%,一般债务偿债率5%、专项债务偿债率5%,一般债务逾期率10%、专项债务逾期率10%。
按照不同政府层级承债能力的差异,综合债务率风险警戒线设为市级110%,县(区)级100%。
计算综合债务率时,为避免部分风险指标极值对综合债务率影响过大,计算时对分项指标进行适当修正:一是对可偿债财力小于0或债务率大于300%的地区,债务率指标值取300%;二是对新增债务率大于300%的地区,新增债务率指标值取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