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2-00191 | 分 类 | 30/TC08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2-12-05 |
标 题 | 关于印发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规发〔2012〕4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关于印发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级秸秆综合利用
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0日
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连发〔2012〕40号),规范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规模根据我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需要和市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突出引导性和激励性。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农机局、市委农工办等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相关部门审核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并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的考核奖补和绩效管理工作。
市农委主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考核奖补和绩效管理工作。
市农机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以下简称秸秆还田作业)补贴和绩效管理工作。
市委农工办主要负责对四沿(沿城市、沿高速公路、沿云台山脉、沿机场)区域农业结构调整的考核奖补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区秸秆还田作业补贴、秸秆还田相关机械及秸秆收储打包场设备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引导补贴、督查推进、宣传培训、考核奖励、工作经费等方面。
第六条 秸秆还田作业补贴用于对市区小麦秸秆还田作业进行奖补。区财政按照20元/亩的标准先予支付。市财政根据考核奖惩办法按照10元/亩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用于对市区部分还田机械进行购置奖补。市财政根据可用财力情况设置年度补贴总控指标。市农委、农机部门将总控指标分配到各区,按照购置先后顺序对指标范围内的机械给予补贴。其中,80马力以上拖拉机补贴5000元/台、大型秸秆还田机补贴2000元/台、秸秆捡拾打捆机补贴10000元/台。区财政先予全额支付,市财政根据考核奖惩办法按照市区补贴标准的50%实行以奖代补。
第八条 产业引导补贴主要用于市区四沿区域农业结构连片调整300亩以上的高效农业,市区财政每亩一次性补贴50元。区财政根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方案先予全额支付,市财政补助50%。
第九条 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考核奖励资金用于对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秸秆还田作业补贴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申请秸秆还田作业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加入当地农机合作社,并与本地村委签定秸秆还田作业协议。
(二)审核
1.申请对象通过所在农机合作社提出申请,由农机合作社汇总各农机手还田作业面积、申请补贴金额等信息、村委会出具的还田作业证明材料。
2.乡镇农机部门审核汇总并公示一周,报区级农机部门。
3.区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拨付
1.区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还田作业补贴支付给农机手。
2. 区级财政、农机部门向市级财政、农机部门申请以奖代补资金,应当提供还田作业补贴汇总表、资金拨付凭证及相关材料。市级财政、农机部门在审核后结合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考核奖惩办法拨付。
第十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市区户籍。
2.加入本地农机合作社,并签定作业协议。
(二)审核
1.申请对象向所在农机合作社提出申请,提供户籍证明、农机购置相关手续、村委会还田作业证明材料。
2.乡镇政府审核汇总,两个工作日内初审合格后报区级农机部门备案。
3.区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月集中审核会办一次。
(三)拨付
1. 区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农机购置补贴支付给农机购买者。
2.区级财政、农机部门向市级财政、农机部门申请以奖代补资金,应当提供农机购置补贴汇总表、资金拨付凭证及相关材料。市级财政、农机部门在审核后结合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考核奖惩办法拨付。
第十二条 产业引导补贴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申请产业引导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该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获得承包经营权,持有合法有效的原始承包合同。
2. 具有农业结构调整涉及的土地流转合同。
3. 具有内容明确、计划具体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
(二)审核
1.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和农户清册,汇总、公示、上报农户补贴归户计算表。
2.区级农水局会同财政部门现场逐个审核认定,于每年5月底前汇总后分别报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
(三)拨付
1.市委农工办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认证,形成补贴意见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2.区政府根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方案,责成区财政将产业引导补贴先行全额拨付给土地流出农户。市财政再根据审批方案予以拨付区财政的50%补贴部分。
第十三条 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经费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市综禁办根据全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需要,提出全年工作经费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相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包干使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跟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区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要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现象,未经批准变更资金使用对象及范围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有关部门收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