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2-01118 |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2-08-07 |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政发〔2012〕96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市区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发〔2012〕96号.pdf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7日
连云港市市区军队(转业)干部
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为切实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7〕8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苏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范围
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的对象是指:经驻连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的随军部队军官家属及按政策规定转业安置在连云港市市区的转业军官随调家属。
二、安置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坚持政府指导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安置方式改革,鼓励随军(随调)家属自谋职业。
三、安置办法
(一)随军家属
1.随军前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的,若本人自愿随军调往连云港市工作,且符合国家公务员转任或企事业单位岗位需求的,根据安置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制、职数和岗位余缺情况,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应的调动手续。
2.引导进社区就业,原则上市区每个社区可以安排一名随军家属工作,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到位。被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占社区居委会名额,享受社区工作者的同等待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可以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职位竞选。随军家属因配偶转业或调动离开所在社区岗位,其空缺的岗位仍然安排随军家属工作。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由市民政局统筹安排。
3.对未安排工作的随军家属,参照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半年发放一次生活补助金(每年可根据当年度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调整),档案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托管。每年9月底前,由市双拥办牵头组织,对随军家属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测算所需资金,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双拥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享受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若驻连军队干部被批准转业,其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金发至该转业干部离开部队当月,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二)随调家属
1.随调前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可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2.随调前经当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或按总后勤部相关规定安排在事业单位工作且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根据当年安置地市直事业单位编制、计划和岗位需求情况合理安排。
3.随调前为企业正式职工的,根据调入地企业的相关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安排。
4.因各种原因无法安置且经随调家属同意的,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就业补偿金,其补偿金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工资按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年龄在30周岁以下,补偿金不足3.5万元的,按3.5万元计发;年龄在31-35岁之间,补偿金不足4万元的,按4万元计发;年龄在36周岁以上,补偿金不足4.5万元的,按4.5万元计发。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转业干部家属生活待遇所需一次性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纳入预算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办理。
对自谋职业的随调家属,享受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档案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托管,转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5.随调家属个人身份认定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全省军转安置工作政策答复口径》相关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大行政调控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妥善安排好随军(随调)家属的工作和生活。
(二)强化服务。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保障工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就业和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劳动(人事)关系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双拥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与驻连部队的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驻连部队应明确专人负责,主动配合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对口接收单位,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的教育、引导和就业安置工作。随军(随调)家属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负责办理有关转任、调动及就业手续。
(三)严肃纪律。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严肃随军(随调)家属安置纪律,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提高安置工作水平。军队(转业)干部随军(随调)家属要按照安置工作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档案和工作经历,对发现伪造工作经历,办理假手续、制作假档案,随军(随调)前工作关系属“挂靠”或突击办理的,予以退档。对不服从安置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上班的,视为个人放弃安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随军(随调)家属安置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