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9-002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9-09-24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9〕11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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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制订的《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原则上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外其它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实施的内容

(一)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

1.取消违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或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

2.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将各地学校发放的现有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其中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归并的津贴补贴项目有: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误餐补贴、地方岗位(生活)补贴、考勤奖、节编奖、通讯补贴、防暑降温费、单位福利、年终目标考核奖等。各地义务教育学校现有津贴补贴项目归并后,纳入绩效工资分配。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医疗改革补贴、市内交通费、冬季取暖费。改革性补贴的规范另行部署。在市规范改革性补贴政策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暂予保留的各项改革性补贴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计提。

4.规范特殊岗位津贴。继续保留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其标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办法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增设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其现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计划内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下同),相应执行当地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见《连云港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附表一)。

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发放对象限于县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其它人员不得享受。具体发放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县根据当地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师数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等情况确定。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它项目,并制订具体发放办法。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它项目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县、区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由同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为初中400元/月、小学300元/月,全年发放10个月。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年度考核结果,在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教育主管部门要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它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在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三)绩效工资的具体核定程序

1.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市、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所属学校具体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3.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年度内学校发生工作人员构成及工资水平变化的,当年内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待下一年度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作相应调整。

4.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调整时,同时相应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四、相关政策

(一)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

(二)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按江苏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已执行。退休人员根据其现执行退休费标准所对应的岗位和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应执行当地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见《连云港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月标准表》(附表二)。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退休后,从按规定计发退休费的当月起改按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计发。

(四)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等方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领导与纪律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扎实细致地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结合起来。学校要加强工资、津贴补贴管理和财务管理。在绩效工资实施以后,一律不准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各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各学校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口径,耐心细致地向广大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顺利实施。

七、各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按规定的程序经市政府初审报省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经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连云港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

    2. 《连云港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月标准表》。

连政办发〔2009〕112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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