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788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12-12
标 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06〕23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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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06〕232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禁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禁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各级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积极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烟花爆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提供场所,不购买和燃放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发现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行为的,要及时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提供举报线索并经查实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举报私销烟花爆竹经查实的奖励300至3000元,举报私产、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经查实的奖励1000至10000元。举报电话为:市区:5515976、5825316;赣榆县:6229501;东海县:7215504;灌云县:5086508;灌南县:3224119。

十一、本通告自2006年12月12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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