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6-00717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1-10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灌南县海岸线的批复
文 号 连政复〔2016〕4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提出的“五个用海”管理要求、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全省涉海危化品项目海域使用整改工作的通知》(苏海域函〔2016〕87号)相关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全市海域管理工作,促进海洋事业科学稳步发展,同意将灌南县域海岸线恢复到原有状态(2009年市政府公布的海岸线〈连政发〔2009〕51号〉,其中灌南县域海岸线长度1.95公里),并结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期修编工作,在全市海岸线修测过程中对灌南县域海岸线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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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复〔2016〕44号

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灌南县海岸线的批复

灌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灌南县海岸线的请示》(灌政发〔2016〕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提出的五个用海管理要求、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全省涉海危化品项目海域使用整改工作的通知》(苏海域函〔2016〕87号)相关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全市海域管理工作,促进海洋事业科学稳步发展,同意将灌南县域海岸线恢复到原有状态(2009年市政府公布的海岸线〈连政发〔2009〕51号〉,其中灌南县域海岸线长度1.95公里),并结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期修编工作,在全市海岸线修测过程中对灌南县域海岸线进行调整。
  此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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