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6-00717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6-11-10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灌南县海岸线的批复 | ||
文 号 | 连政复〔2016〕4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提出的“五个用海”管理要求、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全省涉海危化品项目海域使用整改工作的通知》(苏海域函〔2016〕87号)相关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全市海域管理工作,促进海洋事业科学稳步发展,同意将灌南县域海岸线恢复到原有状态(2009年市政府公布的海岸线〈连政发〔2009〕51号〉,其中灌南县域海岸线长度1.95公里),并结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期修编工作,在全市海岸线修测过程中对灌南县域海岸线进行调整。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复〔2016〕44号
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灌南县海岸线的批复
灌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灌南县海岸线的请示》(灌政发〔2016〕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提出的五个用海管理要求、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全省涉海危化品项目海域使用整改工作的通知》(苏海域函〔2016〕87号)相关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全市海域管理工作,促进海洋事业科学稳步发展,同意将灌南县域海岸线恢复到原有状态(2009年市政府公布的海岸线〈连政发〔2009〕51号〉,其中灌南县域海岸线长度1.95公里),并结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期修编工作,在全市海岸线修测过程中对灌南县域海岸线进行调整。
此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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