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0-00420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0-07-23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的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发〔2010〕10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建立解决和预防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建立解决和预防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惩防结合、标本兼治为原则,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政治安定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拖欠行为清理力度,抓好项目资本金落实,建立竣工项目结算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日常支付制度,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工作机制,出台长效管理的配套措施,有效清理已发生的拖欠行为,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拖欠。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进一步充实完善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按照“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清欠工作负总责”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目标任务,强化责任主体工作职责。
1.各县区政府及市各职能部门及时调整和完善自身的清欠机构,做到全市上下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切实做好本辖区建设领域清欠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县区政府对解决本辖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清欠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建设管理,谁负责落实”的原则,加大清欠力度。对清欠工作执行不力,导致发生恶性集访、群访事件的项目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并负责指导督查下一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清欠工作。
3.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房地产及其他项目的清欠工作,并负责指导督查下一级城乡建设部门清欠工作。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因非工程款拖欠而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并负责指导督查下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清欠工作。
5.各级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并负责指导督查下一级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清欠工作。
6.各级法院负责与清欠部门建立内部信息联动机制,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对已判决但责任方不落实的清欠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法院作好对已判决案件的执行工作。
7.各级监察机关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政策规定不到位,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8.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和审计监督工作,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结算纠纷、逾期未能通过市场手段认定的项目,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结算和审计监督,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9.各级财政部门制定专项用款计划,保证各级清欠部门工作办公经费。
10.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协助相关部门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解决拖欠案件
1.政府投资工程拖欠问题。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已完工或在建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核查,按资金来源渠道分析拖欠原因,制定清偿方案,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清偿方案落实资金偿还欠款。
2.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工程拖欠问题。各级政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工程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制定还款计划。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制定还款计划,对不能达成一致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恶意拖欠,拒不签订还款计划或不按还款计划还款的项目,除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由市清欠办会同有关部门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其新项目批准、土地和政府项目招标、银行信贷、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批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3.重点督办重点案件。各县区政府根据各项投资的工程款拖欠数额,重点筛选出部分政府投资工程、房地产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进行重点督办。监察机关针对各县区政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1.加强项目审批,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制定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审核程序和办法,强化对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审核把关。对于存在严重拖欠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其新项目资本金比例。
2.严格执行房地产领域预售款监管制度。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售房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产部门应对监管资金予以冻结,直至农民工工资清偿到位。
3.加大对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对在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避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形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急访集访事件,以及情节恶劣的三无项目,由监察机关追究其项目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强化对违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深入实行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受理建筑企业违法用工和因非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支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等制度,依法、及时裁定。
5.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市清欠办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重点监管,并对企业新开工的项目加倍征缴工资保证金。
6.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对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和管理手册,并采取向社会公开曝光、重点监控、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等措施处理;对情况恶劣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采取过激讨薪行为的班组长,将其列入慎重使用名单。
7.建立在建项目日常巡查机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项目实行清欠农民工工资告知牌、计酬手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三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梳理检查,消除不稳定因素。对建筑企业违法用工和建筑承包人违法组织劳务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8.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完善工程结算制度。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的承发包监管,实行招投标和工程计价联动管理,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建立总分包规范体制,推进劳务分包业务的规范化。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造成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9.建立招标阶段清欠农民工工资告知制度、合同备案阶段项目责任人承诺制度、竣工验收阶段无拖欠公示制度和产权产籍办理阶段无拖欠核定制度。在招投标阶段,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合同备案时,中标企业须签署承诺书,承诺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确认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产权产籍办理时应有各级清欠办出具的项目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10.建立关键时段现场办公制度。市清欠办在中秋、春节等关键时段,在市信访大厅设立清欠农民工工资窗口,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上访问题。
(四)落实保障措施,形成清欠合力
1.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及各主要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并健全应急处理机制,配强工作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到专人负责、处理及时、客观公正,有效防止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上街游行、聚众滋事、阻塞交通和办公场所等各类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同时要建立安全防备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和场所的安全防护,特别是在克扣、拖欠工资高发期和突发事件高峰期的元旦、春节期间,公安部门要在清欠投诉举报场所设立警务点,落实专人负责,驻点开展工作,应对各类应急事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堵路、围堵公共办公场所等非法讨薪事件要及时予以处置。
2.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将清欠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清欠办将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督查力度,对拖欠事实清楚、社会影响较大、责任明确的历史拖欠案件要进行重点督办。对行动迟缓、工作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导致重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责任;对因工作过失、处置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强化宣传引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清欠工作的重大意义。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清欠工作的正面典型和经验,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依法维权信息服务,增强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