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7-05124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11-17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连云港海滨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17-2030)的批复 | ||
文 号 | 连政复〔2017〕4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关于连云港海滨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17-2030)的批复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复〔2017〕42号
市政府关于连云港海滨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17-2030)的批复
连云区政府:
你区上报的《关于审批连云港海滨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的请示》(连区政发〔2017〕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上报的《连云港海滨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17-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确定的范围总计6平方公里,由连云新城以及连岛游客中心两部分组成。连云新城部分东至平山北路,西至临洪河湿地,南至朐州路,北至黄海岸线向海面延伸800米,面积约5.3平方公里;连岛游客中心部分东至海边,西至停车场路,南至海边,北至西大堤,面积约0.7平方公里。
三、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旅游空间布局、重点项目策划、旅游休闲设施等规划内容。整合山海岛湖河城等旅游资源,打造以海洋文化、时尚休闲、海滨度假为特色的海滨旅游度假区。
四、《规划》是你区建设和管理海滨旅游度假区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违反、更改规划。你区要会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单位加强规划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规划实施。
此复。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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