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知识库> 交通出行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2-11-08 11:12:35
  • 来源: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阅读次数:
  • 字体:[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停车所场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连价服〔2016〕182号 )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市区各经营性停车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23日 


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连云港市区停车场建设工作方案(2016—2017年)》(连政办发〔2016〕69号),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是指本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为社会各种机动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场提供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其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在制定或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时遵循以下原则并按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一)既利用价格杠杆高效配置停车泊位资源,又兼顾社会各方承受能力; 

(二)停车收费实行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区分不同车辆类型,兼顾公益性实行差别定价政策。 

第五条 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按城市区域等级划分,实行道路高于非道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路段实行差别定价。 

车辆类型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蓝牌照(含黑色,下同)和黄牌照两种类型。 

时段分为白天时段(9:00至21:00)和夜间时段(21:00至次日9:00)。 

路段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及三类区3个区域,具体分类见附件1,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对区域的划分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馆、体育场馆和养老院等社会公共活动和福利机构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或为其配套服务的停车场执行三类区标准。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计次、计时或包月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必须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置。并以2小时为计费单位。计时停车超过30分钟后开始收费,收费由首次计费时段和后时段组成,设置24小时内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 

车辆长期停放可以实行包月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各停车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第八条 依法扣押车辆,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由实施扣押措施的单位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自到期或处理结束之日起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费: 

(一)机动车停放不足30分钟的; 

(二)医院配建停车设施针对就诊病人车辆停放不足1小时的; 

(三)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放的; 

(四)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停放的; 

(五)下肢残疾人驾驶专用车辆停放的; 

(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进行公示,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可以参照政府指导价制定调整标准,鼓励实行前述相关免收车辆停放费规定。 

第十一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须符合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并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性停车场备案通知书,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批复或备案,未经批复或备案的,不得收费。 

停车场在开业、合并、分立、迁移、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以及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收费情况变更时,经营者应按要求到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合法手续。 

第十二条 停车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车辆停放收费价目牌(表),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泊位总数、收费标准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停车收费须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实行“一车一票”制度。 

第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拒付停车费并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收取停车费的; 

(二)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或收费公示不规范的; 

(三)未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专用计时收费工具实施计时收费和预收费的; 

(四)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 

(五)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免收车辆停放费规定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连价规〔201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内按照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2009)》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仍然按照《连云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连价服字〔2007〕355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及赣榆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