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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8-05-01 09:15 访问量: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物价局(分局),直属中小学:
  根据省物价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18〕1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16〕167号)及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连价费〔2016〕1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社会实践活动费(城市中小学)。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普通高中学校收费
  普通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社会实践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最高预收标准见附件二。课本(含磁带)明细见附件三。住宿费、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收费。
  2018年春季普通高中教辅用书,要根据课程方案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超出经专家委员会审定的选用书目,学生根据选科要求自愿征订,实行“一教一辅”,按实际征订书目收费。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杂费。
  三、民办中小学校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四、有关要求
  1.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5〕14号)精神,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
  2.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确认后方可实施收费;严格落实按学期按实结算的规定,学校要在学期结束后15日内,向当地教育、物价部门报送代收费结算、清退情况。
  3.各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