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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3-01-16 03:43 访问量:

各县区教育局,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制定了《连云港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教育局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云港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连云港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连依法办〔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采纳情况等内容,强化说理性。

第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及对应的《连云港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